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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红娘牵线不成 伙同他人拐卖妇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09 09:2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春英)   3月6日,江西省永丰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邹某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该案受害妇女张某某系精神病患者,第一次婚姻失败后一直居住于宁都娘家。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罗某喜等将张某某介绍给永丰县瑶田镇刘某某为妻,并陪同刘某某前往宁都与张某某及父母见面。双方谈妥了婚嫁事宜,刘某某支付了相关彩礼后将张某某接到了永丰家中。无奈三天后受害人张某某精神病复发,刘某某不堪忍受遂决定退婚遭张某某父母拒绝,便将张某某送至被告人罗某喜处并向其索求已支付的彩礼,但未果。之后,被告人罗某喜在收养了张某某几天后,通过张树云(在逃)、邹某席认识了被告人杨某发,罗某喜、张树云、邹某席三人遂商量将张某某卖掉。2010年10月22日,三人决定以9000元的价格将张某某卖给永丰县沿陂镇严某某(精神病患者),并由被告人邹某席当场执笔书面证实了身份籍贯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2011年7月,因严某某将张某某锁绑在家被群众发现而案发。受害人张某某现已被解救回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发、罗某喜、邹某席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受害人张某某为精神病患者,利用他人退婚之机,使张某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控制并将其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发、罗某喜在安置、出卖受害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邹某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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