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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抓小偷为要挟敲诈钱财 12村民懵懂触刑
发布时间:2012-03-12 09:49: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晓艳 金淋云)   袁某生、李某牙等12人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梅岭村木塘组村民,因位于该组的移动基站经常失盗,木塘组村民自发组织夜晚值班,防止他人偷盗。在抓住小偷后该村12名村民以此为要挟,逼小偷家属交赎金。2012年3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袁某生、李某牙、李某生等12人三年缓刑四年、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1年4月17日晚10时许,胡允锋、彭远明(宜春移动公司维修工)商议好去偷移动基站电瓶后,开维修车来到袁州区寨下镇梅岭村木塘组的移动基站行窃作案,被被告人袁某生、李某牙、李某生等人抓获。胡允锋、彭远明自称系移动公司人员,被告人袁长根等人不信,便打电话向移动公司的海兵来确认此事。尔后,梅岭村干部、宜春移动公司人员、袁州公安分局民警先后来到木塘组,准备带胡允锋、彭远明到公安机关,移动公司人员表示事后给组上二、三千元的奖金,袁某生等12名被告人认为奖金太少不让民警将人带走。民警、宜春移动公司人员见劝说未果,于是离去。后袁某生等12名被告人对胡允锋、彭远明采取威胁手段,逼其与亲属联系,每人交纳2万元赎金,否则不准离开。二人被逼无奈,只得让家人送钱过来。2011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彭远明的亲属交来2万元后被放走。上午9时许,胡允锋的亲属交来18000元并写下一张1000元的欠条后被放走。随后,袁某生等12名被告人吃饭、买烟用去部分钱款,另每人分得1222元,余款2万元放在木塘组的保管被告人李某生处,欲留组上公用。

  2011年10月21、22日,被告人李某生、袁爱生、袁苟姑、袁春生、袁桂牙、袁仁生、袁胡矮、袁长根、袁平生、袁冬牙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十二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所有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生、李某牙、李某生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生、袁爱生、袁苟姑、袁春生、袁桂牙、袁仁生、袁胡矮、袁长根、袁平生、袁冬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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