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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
作者:李哲 刘文光   发布时间:2012-03-16 14:53:05


    司法公开是贯彻群众路线、满足群众需求的根本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心实意地向群众请教。当前,当事人渴望及时获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诉讼信息,人民群众期待全面了解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司法权的运行内容。推进司法公开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是法院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司法公开是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体现。过去,司法工作带领群众往前走;如今,群众呼声推动司法工作往前走。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群众的声音,把群众的呼声作为谋划工作的第一重点,把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第一要求,把群众的评判作为工作考核的第一标准,把群众路线贯穿到每一项工作中。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的有力保障。司法公开可以促进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从而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促进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法院各项工作情况主动地向人民群众“晒”出来,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腐败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促进司法廉洁。同时,司法公开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不必要的误解、猜疑和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法院、法官也是一种保护。

  司法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社会监督,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要公开,就要有民众参与,司法公开只有与民众参与同行,才能彰显司法的人民性,增强人民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让民众参与到司法公开活动中,司法公开就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生动、鲜活的体现,以及彰显了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

  但是,毋庸置疑,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公开还不能令民众满意,司法公开的力度与民众的要求仍不相匹配,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司法公开的真实期待;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原本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却会以法庭“容量有限”、“案件敏感”等理由,限制公民进入,甚至拒绝记者旁听。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大大方方地拥抱阳光,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的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这种背景下,推进司法公开也就有了更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民意需求。

  司法公开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不是立案、审判、执行等主业之外的附加工作,应与法院每项工作相随相伴,贯穿到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司法公开既是一种工作理念,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应当成为法院所有工作的一种常态体现。因此,在部署、计划工作,设计工作程序时,应将公开作为与效率、公正等一并考虑的因素,安排好公开的环节,选择好公开的方式;在总结、考评各项工作时,应将公开作为一项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指标。司法公开不能一哄而上,要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满足民众的基本司法需求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对当事人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础,要着眼于诉讼权利保护、促进个案公正;对民众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的焦点,要着眼于接受监督、赢得信任、树立权威。对当事人公开,应侧重于案件进程中重要信息、重要环节的公开,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进展情况,要分段主动、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快速、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对民众公开,要侧重于法院的总体工作情况,侧重于向社会传递行为指引,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落实旁听制度;要将法院的运行情况向民众公开,将内部指导性意见公开发布;要积极同民众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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