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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国有煤矿副科长收受供货商贿赂获罪
发布时间:2012-03-21 09:0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国民)   2012年3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利用担任丰城一国有煤矿供应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验收杂木棍、竹帘的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为竹帘供应商黄某谋取利益,收受黄某贿赂款1.4万元。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有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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