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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葆公平正义的人格魅力
作者:申时焕 徐朝飞   发布时间:2012-03-22 13:49:30


    一、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良知与职业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机组成部份。是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安定和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法律是为安邦定国、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手段的实现与运用,均要靠法律的实施、执行和具体适用来体现和实现。而法不能自行,需要人来为之,要靠我们法官和广大法律工作者来实践、传播和实现。因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法官是有良知、有理性、有智慧、有正义感及有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材。

    (一)法律的施行要求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品质和良知。

    法律是规范,以条、款等书面形式或习惯存在,有固定、死板、疆化及滞后等特点,还受文字表达上的制约,有漏洞存在。其实施、执行和适用还要靠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其进行对应、解释和填补。因而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得以产生。在具体办案中,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正义性要靠法官的业务素质、良知、正义感和职业道德来保证和维护。否则,法律在施行中,通过执法者的解释与演绎,良法会变成恶法,破坏社会和谐,颠倒人间是非,混淆真善美丑。执法者的自由心证就会变成没有原则、没有约束的心证自由,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就会变成没有原则、没有限制的裁量自由,因而导致裁判者以言代法,无视法律的行为,以致法律权威受损,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下降,法官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贬损、丑化,国家法制不统一,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公民权利没有保障。所以,我们必须树立法律致上和公平正义的良知与理念。

    (二)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职业追求。

    法官首先是人,是自然界中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是一个公民。就应当存天理、懂人性、有良知,有社会正义所能接受的一般品质。要是非分清、黑白分明、弃恶扬善、诚信朴实,要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真善美为荣,以假丑恶为耻。然而法官不是普通的人,而是党的干部,是社会的管理者与执法者,是具有高素质的更高层次的人,是社会的精英,代表着公平与正义,也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社会主义革命情操的人。我们有科学的头脑、理智的思维和智慧的眼睛,更应有人间正义,天地良知。更应有高尚的情操,纯洁的品质。更应有主持公道,弘扬正气的修为。我们应有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不畏权势、刚正不阿的职业追求和青天情怀,知人间疾苦,为人民办事。故,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良知,是法官的灵魂,是我们高尚的人格魅力,是我们永恒的职业追求。

    二、深刻剖析公平正义的内涵

    公平正义是一种情操、一种品质,也是一种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对执法者的要求。公平正义不是一句话,而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它要求我们要在点点滴滴的工作中,体现法律原则,展示法律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同时展示我们新时期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风采和我们高尚的人格形象。它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一)合理合法。

    这就要求我们的一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乎情理,裁量适当。法律可以约束、制裁人的行为,但不一定能改变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与主观认识。而理可以服人,可以改变人的主观认识,让其从心理上屈服。理也是一种武器,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威力不亚于原子弹,能让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能从根本上定争止纷,化干戈为玉帛。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只要我们忠实于立法目的与精神,严格执法,就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同时我们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是有限度的,无限制的自由必将导致不自由。在司法活动中,我们的行为是行使公权的行为,应当坚持法无规定即无权力的原则。我们的司法活动应当要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我们的自由裁量要适度、要合理,要符合常理及常人能理解和接受的程度。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个案分析,不能机械地简单比照。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当符合法律赋予我们该项权力的目的。否则我们就是滥用职权,我们的自由裁量就是无根据、无原则的裁量自由,我们就没有公正、没有良知,甚至会没有人性。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纯,出于公心、维护公益、保护合法、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偏不倚、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同时体现司法工作的温暖与人文关怀。

    (二)平等对待。

    天秤是法律职业的象征,意在平等、公正。平等是公正的前提,是法律的原则。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法律的正义性在于平等,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我们的司法工作只能对事不能对人,相同的情况应相同处理,类似的情况应类似处理,比照进行。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悬殊,让部份人成为法外之民。也不允许让部份在社会中处于劣势的人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三)及时高效。

    在司法工作中,我们应当坚持效率与公正并重,不能忽视任何一方面。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我们要节约办案时间,节约司法成本,节约当事人的诉讼开支,方便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要尽量让法院少支出一点经费,要尽量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等一天时间、少坐一次车、少花一元钱,让当事人多一点满意,少一点牢骚。提高司法效率,展示司法为民。在办案中,对案件不能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调不判、久执不结。以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四)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须,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公正是抽象的,程序是具体的、看得见的。我们要将抽象的理念用具体的方式展示出来。我们要注重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案件、对事情的处理,我们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途径、及时限等进行。法律对办案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实体公正得以落实。我们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还应当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它,让公平正义有血有肉有灵魂。我们还要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消除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要用有形有体的方式来向当事人展示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展示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展示我们公平正义的人格形象。

    (五)公平正义离不开情、理、法。

    人非草木,熟能无情?法官不能感情用事,但也不能无情。情能感人,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能让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忘记生死安危,豪无保留豪无奢求的付出;理能服人,能让人明白是非曲直,懂真假丑恶,让人心服口服,定争止纷,化干戈为玉帛,甚至能制止一场战争;法是定争止纷的强制方法,可对人进行生杀予夺,影响人们的权利义务,规范社会活动,约束人的行为,惩戒违法。在办案中,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对个案进行分析,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让其通情、明理、懂法,让其在情的面前软弱、在理的面前屈服、在法的面前畏惧。从而在推心置腹的气氛中,接受情的感染、理的说服、法的约束。在情、理、法的交融中,宣传法制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实现公平与正义。

    三、永葆公平正义的良知与人格形象

   (一)保持公平正义的崇高品质。

    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良知,是我们高尚的人格形象与人格魅力。天地之间有秆称,这秆称就是公平正义与良知。法官心中有秆称,这秆称就是法律与情理。我们要用公平正义与良知、用法律、纪律与情理来约束我们的言行,规范我们的举止,抑制我们的激情与欲望。我们要用智慧的双眼,静观八万里风云,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与正义。在芬繁复杂的世界中,寻找人间正气。我们要用理智的思维来论五千年是非,断人间短长。在众说芬云的是非中,发现真理,坚持真实。用水晶般透明的心,折射这宣闹的世界,从世界的宣闹中找到宁静的港湾。

    法律的品质就是正义,我们要将法律的正义性铭记于心。在办案中,我们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当法律的确定性与社会公平及人的良知相冲突时,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的确定性规定作目的性的扩张或紧缩解释,确保法律适用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以体现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的良知。绝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机械地裁判案件,置社会公正与社会效果于不顾。

   (二)展示公平正义的人格形象。

    我们不但要有良知、有公心、有正义、有内在的素质,还应该要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将我们的内在品质展示于众,得到公众的认同。我们除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心理素质外,还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说理能力、规范的言行举止、谦和的太度、宽容的胸怀、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和人格吸引力。要让当事人能感知到我们的人格力量,让当事人能闻我言、观我心、见我人、知我志。将我们公平正义的人品写在脸上,展示于形。

   (三)加强公平正义的个人修为。

    我们的内在素质、内在品格、我们的良知、我们的正义是要靠我们的言行举止来体现和展示的,我们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的方方面面及工作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我们的评价。我们必须自觉抵制腐朽生活方式及庸俗享乐主义的侵蚀,自觉抵制金钱、美色及时尚生活的诱惑,在时尚潮流的涤荡与冲击中,保持甘于寂寞、甘于清贫的本色。在芬繁复杂、五彩宾芬的世界中,不乱看、不乱摸、不乱说、不乱要、不乱吃、不乱拿。如果我们不规范我们的言行,加强修养,抑制激情与欲望,就会有损于我们的人品,有损于我们公平正义的人格形象。

  也许,我们没有飞流直下三千尺的豪壮情,没有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的浪漫,但我们却有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宁静,有任风吹尽四时情,高卧空空梦境的高雅情怀,有远看山有色,近听水无声的美感,又如一潭秋水,清澈、默然。

    四、坚持公平正义离不开正确的政治方向

    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我们坚持的公平正义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全国人民的心声与愿望。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体现法律精神,实现立法目的,就必须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政治本色,是坚持正确的法治理念的前提。否则,我们就会脱离人民,脱离群众,脱离国情与现实。就会违背民意,最终脱离公平与正义,脱离指导我们一切行为的真理。我们必须坚持以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的理念。那种企图否定党的领导,机械地认为法律超越阶级、超越政治的思想,必须抵制和根除。对西方兴起的所谓现代法治理念,只能批判地吸收和借鉴。

    我们是公正的使者,是法治思想的传播者,是时代的弄潮儿,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良知,是我们的职业追求。我们要以身作责,在学习与工作中,尤其是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和谐的社会活动中,要努力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深刻地铭于心、表于形、咏于言、立于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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