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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刍议
作者: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院长 曾晓东   发布时间:2013-02-05 10:11:06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及要素

    法院文化同文化一样,无一精确的定义,在学术界充斥着各种说法。笔者仅从本文论述的角度,将法院文化作一粗鄙的理解。法院文化是在法院这个特定区域内,形成的带有明显法院特征的,包涵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内容的精神总和及它们的外在物质体现。法院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大方面。法院文化的主体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必然也形成一种特定的法院文化。它是整个文化系统中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如除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法院文化纵横千古,贯穿东西,历史悠久,博大精深,且内涵丰富。综观法院文化的各种特征,人是法院文化中的决定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所谓法院文化,就是法院“人化”,它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行为模式以及语言、习惯、传统等。它由三部分构成,又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即基础部分、主体部分和外在部分。基础部分是精神文化,也是文化的精神核心层面;主体部分是行为文化,也是文化的中介层面;外在部分是物质文化,是文化的表层面。法院的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法学知识、审判经验等;行为文化包括裁判行为规范、生活规范、行为(语言)习惯、管理制度等;物质文化包括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组织机构、法院礼仪、法庭设置、裁判文书等。法院文化三部分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从法官包揽取证到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从“纠问式”审判到“控辩式”的法官居中裁决;从立、审、执不分到立审分离、审执、审监分离;……这些行为的外在变化,均取决于“谁主张,谁取证”、“公正与高效”等精神层面的变革和司法理念的更新,体现着司法文明的进步。

   (二)法院文化的要素。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构成。

    1、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特点,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

    2、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社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以及思维模式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这些行为方式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

    3、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

由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

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也必然具有这个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体现在功能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独特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公正的功能。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作为行使惩治犯罪、定纷止争职能的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而法院的判决也正是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因此,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重外现的应有功能。

   (二)昭示公平的功能。如前所述,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向社会昭示公平、正义的模式,这种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群体精神意志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现实的、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与社会主流意志相一致,这正是先进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体现。

   (三)示范崇法的功能。法院是由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1],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示范作用。

   (四)遏制腐败的功能。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法官是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仲裁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随着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个个腐败的高官从案发到最后均交由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不仅反映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依法治国的明朗态度,同时基于法院特有的职责,也激发了公众寄希望于法院在遏制腐败上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心理需求,作为体现公平正义本质的法院文化当然不应忽略这种社情民意。

   (五)宣扬程序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无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公正的法律程序不仅能够吸收和释放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情绪,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因而程序成为当今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共同趋势,也是识别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尺。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程序正义已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佳选择,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力宣扬的一种功能。

    三、当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院文化及其建设缺乏正确认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干警由于对法院文化内涵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对法院文化作用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到位,认为法院只要能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不出乱子就可以了;还有部分人认为开展法院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认为把有限的奖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法院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浪费,是搞花架子、是形象工程等。

   (二)法院文化缺乏精神内涵,理念不响。在法院文化当中,物质文化只是法院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涵。审判机关的物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基础,并使它成为承担精神文化的载体,物质文化的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是,有的甚至把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全体干警的业务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离开了审判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这样,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文化建设的意义。总的来看,法院文化缺乏一个叫得响的系统理念来统揽全局,号召力不够。

   (三)法院文化形式单一,活动不多,载体不够。有的把法院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法院文化建设看作审判执行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法院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法院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法院文化功能的发挥。

   (四)法院文化特色不明显。法院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法院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法院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石门县作为革命老区,其法院文化建设也应该具有自身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是,在实际中,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尤其是促进法院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尚未注重体现基层法院、干警自身的待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趋于一般化,个性不明显,这不利于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文氛围,不利于激励全体干警努力工作,更不利于提高法院和法官(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发展“管理文化”,努力增进队伍的进取心。一是进一步努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一方面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规范办案工作流程,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同时把能够量化管理的项目都编制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又相对公平、使规范化建设达到一个全新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考核作为杠杆,加大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具体来讲要坚持四个“考核”,即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对年内队伍建设各项指标的综合性考核,具体办法由院统一考核到庭(局、室),再由庭(局、室、队)细化分解到人;季度队伍状况考核,每季度全院进行一次队伍状况分析讲评,着重分析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而把某些不良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逐月动态考核。对干警每月完成岗位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兑现奖惩,起到激励和警示作用;日常“一岗双责”考核,由院统一对中层干部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以层层连带责任和细密的奖惩作为保障。

    二是努力实现日常工作行为的透明化。在院内公开工作行为,如坚持在院局域网上公布院党组会议、院务会、支部及支部工作会议决定、财务收支等情况,在局域网上专设《每日快讯》,以即时表扬先进,对院内发生的好人好事、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新成绩实行“昨天发生今天播发、上午结案下午表扬”。

    三是加大力度塑造法院文明形象。一方面深化创建 “青年岗位能手”和“法企共建”、“法民共建”等活动,设置“院务公开”宣传栏,组织开展法院工作进社区和下访巡访、巡回法庭等一系列活动。另一方面,以争创“青年文明号”和“人民满意政法”活动为载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法制教育基地为阵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化工作。

   (二)发展“细节”文化,努力增进队伍的责任心。注重通过多种措施培育、发展“细节”文化,倡导“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让干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个人的行为,更是代表着一种国家行为,从而增强法官(警)的集体责任感、国家责任感。一是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倡导外在形象的“得体规范”。专门举办礼仪讲座,让全体干警形成注重礼仪的观念;出台干警文明语言规范,让干警认识到,人人都是法官(警)形象,语言细节体现品位,以规范促干警形象和品位的逐步提升,让法院语言文化渗透出亲民、为民情结;通过举行升旗仪式、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新干警入队仪式、重大荣誉挂牌仪式、聘书颁发仪式等简朴而隆重的仪式,以这些庄重的行为方式,激发干警的自豪感,形成独特的行为文化。二是加强司法监督,体现人文关怀,树立司法形象。始终把“以人为本”贯穿于法院工作中,充分尊重和确保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合法权利,推进法院窗口形象的建设。立案部门要以“困难告诉我、满意带回家”为工作的座佑铭,并推行点名接访和预约接访制度,将院领导、主要业务庭(局)负责人、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照片和职务悬挂于接待室,让来访的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点名”选择接待者。要构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等各个环节推行一系列保护性、人性化的程序和举措。如在《判决书》中增加人性化的“法官警示语”等。党支部分别与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或特困来访群众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充分展示法院机关的人文关怀。

   (三)发展“团队文化”,努力增进队伍的凝聚力。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求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公平处事、公正待人,靠其威望、影响力令人心服,形成一股魅力和吸引力。二是注重激发干警的活力和潜力,在思想、心态上高度整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行动上默契配合,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宽容,彼此视为“一家人”,相互依存,同舟共济,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发挥出1+1>2的增值效应。三是倡导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牢记历史使命,明确肩负职责,将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审判机关荣誉联系起来,牢固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意识,对审判事业无限忠诚,视法院形象为生命,群策群力,全身心投入工作。

    一个优秀团队的形成,有赖于团队中每一位成员在和谐氛围中的良性发展。因此,要极力创造一个健康向上、团结共事、亲如兄弟姐妹一样的工作生活氛围。一是要营造干警之间的和谐氛围。为促使具有不同特长的干警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谐相处,保证他们都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可以通过开展“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活动,为干警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提供方便。此外,还可通过开展各种“之星”评选活动,如“专职书记员之星”、“审判之星”、“执行之星”、“转业干部之星”、“孺子牛之星”等等评选活动,让有突出成绩的人都能得到充分肯定。二是要构筑法官(警)及其家属之间的和谐氛围。积极倡导“睦邻团结、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人文理念,注重发挥家庭的文明环境对干警的影响和家属对干警业余时间的监督作用。认真做好每个传统节日的慰问工作,不断丰富慰问干警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将紧张的工作与温馨的慰问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建设关爱文化,进一步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院党组要坚持用真情温暖人,用真情激励人,落实从优待警规定,坚持做到“五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病、生活困难、结婚、亲人去世、子女婚庆时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出现失误、家庭出现变故、评先晋级落榜、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开展谈心、沟通和交流。每年应拨出专款为全体干警检查身体,干警生日时送上鲜花或蛋糕以示祝福。通过上述各种形式,增强干警及其家属对法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四是开展各项竞赛活动,共建和谐大家庭。为激发全体干警争先创优意识,激励干警干事创业,要不断组织干警参加文学创作竞赛、书画展览、乒乓球赛、篮球赛、摄影赛等活动,形成人争有为、争创一流的氛围。

   (四)发展“学习”文化,努力激发队伍的创新力。努力营造“人人是学习之人,处处是学习之风”的学习氛围。首先,大兴学习之风,增强素质。一是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智慧型法官(警)”活动,推行“四个一”的读书活动,即每日挤一小时看书学习,每月阅读一本推荐读物,每季交流一次心得体会,每年撰写一篇理论调研文章。通过学习活动,积极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生存与发展理念、互学互动理念、创新学习理念,让干警端正思想,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二是领导带头,上下互动齐心学习。党组一班人要率先垂范,坚持“三个带头”,即带头落实责任、带头学习调研、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努力为全体干警做好表率。三是建立完善学习网络机制、学习考评机制等,为学习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其次,大力开展全员技能培训。一是实行全员培训,既讲授理论知识,又讲业务技能。二是区别情况,分层次培训。针对受训内容一样会造成一些学员“吃不饱”,另一些学员“吃不消”的现象,要根据干警素能的基本情况,设立理论学习组、技能学习组和全面学习组,确定受训干警的学习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培养研究氛围,提高干警学习力。创办读书小组,鼓励干警每天利用下班前的半个小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要求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研讨,每年以课题形式解决影响和制约本部门发展的一至两个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宣传调研联络员制度,各部门确定1至2名宣传调研联络员,及时向宣传调研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宣传调研工作局面,更好地把本院好的作法、先进事例、优秀法官(警)的模范事迹等推广和宣传出去。

   (五)发展“执行力”文化,让工作远离“借口”。“没有任何借口”是美国西点军校一直奉行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每一位学员想尽一切办法去完成一项任务,而不是为没有完成任务寻找借口——哪怕是看似合理的借口。美国费拉尔.凯普的《没有任何借口》阐述的这一理念,使众多著名的企业组建了自己杰出的团队。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执行力,没有文化就没有执行力。为了塑造执行力文化,把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障政令畅通灌输入干警的头脑、内化为自觉行动,不找任何借口地去执行。工作中要饱含激情、快乐地去执行,在成功的执行中获得价值的体现,享受到执行的快乐。把责任人、责任心、责任感作为执行的真正支柱,用心工作。 “远离借口”,工作不怕困难,不仅表现在纪律、制度的执行上,而且体现在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中;“远离借口”,工作意味责任,时刻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高效益审判”、“高水平司法” ;“远离借口”,工作追求完美,在实践中注意激发干警工作责任、潜能和热情,创新工作。

   (六)发展“廉洁”文化。倡导廉政勤政、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一是廉洁自律,培养公正、廉洁、为民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法律、制度、纪律可以约束人的言行,但绝不可能塑造人的灵魂,要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必须打牢职业道德之基。客观公正是法官职业的道德底线,突破这条底线就意味着失去职业道德,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干警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智慧、正派、坚韧等高尚人品,还具有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以及高尚的人文精神,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的和谐。要求每名干警以善良的人性,从灵魂深处萌生追求公平公正的动机,自觉尊重他人的价值。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每名干警视公平公正为天职,从而在行动上自觉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职业道德规范。二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会是中央的政治主张,我们通过发展“廉洁”文化来创节约型法院。在全院上下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工作条件改善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不能丢;生活水平提高了,艰苦奋斗的本色不能变;办案手段改进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忘。廉洁从审,克服攀比的思想、奢侈的思想、失衡的思想,衣、食、住、行都要克勤克俭,要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支出。反对享乐主义,要厉行节约,不挥霍浪费,把有限经费用在办案上,用在干警的工资福利上,用在机关正常运转上,每名干警都要节能、节水、节材,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1] [英]戴维·W·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页。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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