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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三名农技中心人员受贿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22 16:21: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路芳)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一起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受贿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郭某荣、李某渊分别犯受贿罪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卞某梅犯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8年至案发之日,被告人郭某荣先后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农机推广站站长及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简称“农技中心”)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渊先后为上述二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卞某梅先后为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农机推广站及供排水管理站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在农机推广站及农技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机进行宣传及推广,对申报二级农机经销资质的公司进行审批及上报,对农机经销商申报农机补贴的资料进行审批、上报、真实性抽查及监督、管理等。

  三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农机推广宣传以及审批上报农机补贴资料等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数个农机生产厂家、销售商的各种好处费,并在工作中为以上农机厂家、经销商谋取利益。2008年-2011年期间,郭某荣共计收受好处费166100元;李某渊共计收受好处费62000元;卞某梅共计收受好处费20000元。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荣家属退出人民币42000元,李某渊退出62000元,卞某梅退出25200元。

  被告人卞某梅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在某镇特大干旱饮用水应急工程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被表彰为“2011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卞某梅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检举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同月30日,江津区水务局函请法院对被告人卞某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荣、李某渊、卞某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渊、卞某梅退出全部赃款,郭某荣退出部分赃款,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梅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被告人卞某梅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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