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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趁工友不备往其身上泼洒汽油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3 16:17: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冯婉)
因工作问题与工友发生矛盾,竟产生歹念而趁工友打卡不防备之机,将汽油泼洒在工友身上,企图点火,被保安员制服而未遂。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下午,39岁的被告人刘某眉在其务工的中山市黄圃镇某电器厂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26岁的被害人苏某发生争吵而离职,遂产生用汽油烧死苏以报复的歹念。同年8月25日上午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眉窜至该电器厂附近守候被害人苏某。随后,被告人刘某眉趁被害人苏某在电器厂车间门口打卡不备时,将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苏身上,并拿出打火机欲引燃,当场被该厂的保安员制服交公安机关归案。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缴获装有作案用汽油的塑料瓶1个及打火机。 刘某眉供称,自己因工作问题与身为被害人的组长发生争吵及拉扯打架,自己辞职后,认为辞职与组长关系很大,遂产生报复心理。去厂外的士多店购买了散装汽油,并用一个1.25升的绿色雪碧汽水瓶装载,趁被害人上班打卡之际,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脸部及衣服上,准备拿出打火机引燃,被保安员及其他同事制止住。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眉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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