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丰城一医院药剂科长收受经销商10万贿赂终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09:1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剑 徐春荣)
2012年3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丰城某医院药剂科副科长、科长职务之便,先后17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药品经销商和医疗器械经销商10.5万元。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退清了上述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某在为本单位采购药品、器材过程中,收受经销商的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周某及其辩护人在周某所收受的财物中有10596元用于了工作开支,无确凿证据证实;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原判在量刑时已经作了减轻处罚。故周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