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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凸显保障当事人“三权”
作者:郭全和 艾鹏远 发布时间:2012-04-06 10:30:27
公开透明是法治社会、司法文明的标志之一。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近年来,法院紧紧围绕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全面实施司法公开,以此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使得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逐年上升,赢得了群众的良好口碑。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媒体信息技术的提高,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方法,不断提升司法公开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凸显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同时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更公开、更透明。
无可置疑,“阳光司法”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亟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的主体,应转变观念、更新理念,以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公平正义为己任,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动力,不断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公开;从审理信息公开延伸到管理工作的审务公开;从静态的司法公开方法发展到多角度、全方位动态化的传播方法。司法公开应着力保障当事人的“三权”,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做到阳光司法,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才能使人民群众从阳光司法中了解司法工作、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而促进法院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全面推进审判执行全程公开,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是立案公开。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标准和风险提示等内容,积极提供上门咨询、电话查询、电脑触摸屏自查等方式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二是庭审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积极创造条件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三是执行公开。将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措施、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告知当事人。四是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并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五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并通过跟踪、收集、汇总、分析网络舆情,不断改进法院工作。六是审务公开。要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 健全司法公开管理运行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数字化法庭、互联网等现代化条件和信息平台,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司法公开坐上科技“快车道”。二是加强宣传和沟通,为司法公开搭建良性互动平台。建立健全“两制度一预案”即新闻发布会制度、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制度、新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大力开展以“阳光司法”为主题的活动,进一步拉近法院与老百姓的距离,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三是切实采取措施,为司法公开提供制度保障。四是认真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维护司法权威、新闻自由之间的四个关系,坚持司法公开的正确方向。 完善司法公开监督考核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代表关注的案件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群众来信,认真对待、处理、回复政协委员提案,全方位接受人大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二是拓宽社会各界监督渠道。采取定期召开会议、重大案件邀请旁听、参与执行、参加听证,随案发送评议卡、案件回访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三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在实施重要改革措施时,应“开门纳谏”。四是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考核。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是人民法院孜孜追求的目标。但司法公开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这也应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意。加强司法公开,要不断推出切实可行的公开举措。常言道:“工作重在落实”。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光有广大干警的公正公开意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拿出群众易于接受,也乐于接受的公开举措并认真落实。这就要求法院干警先要带着真挚感情深入到群众中去,融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面对面,仔细倾听群众的语言、了解群众的需求,然后有针对性地推出各种公开举措,将法院司法服务工作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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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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