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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管局原副局长洪慧敏一审被判16年
发布时间:2012-04-09 08:45: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占婷婷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对原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洪慧敏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2004年上半年至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洪慧敏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全部被洪慧敏用于私人投资等个人开支。

  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洪慧敏任上饶市城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单位财物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0.825万元用于给人开支。

  2011年8月16日,上饶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洪慧敏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并依法扣押猎枪1支、子弹2发。经鉴定,该枪为自制仿12号散弹枪,可正常激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慧敏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收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洪慧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洪慧敏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索贿情节,且金额上10万元,应从重处罚。

  据此,鄱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慧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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