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斌)
4月6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且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挟持法官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与广西某农场存在土地物权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后,滕某仍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履行法院判决,并多次扬言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2011年10月14日,该案执行法官依法组织评估部门到执行标的物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下丹岭”依法组织评估勘验工作时,被执行人滕某赶到现场,在同该案执行法官交谈的过程中突然使用美工刀暴力挟持法官抗拒执行工作,后被其他人员当场制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腾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多次扬言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在和执行法官交谈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拿刀挟持他人生命的方式来威胁执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被告人腾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傲慢,无悔罪表现,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及公诉人曾多次对被告人进行开导及教诲,希望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采取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被告人均不予理会,态度仍然顽固恶劣,藐视法律的威严。被告人暴力抗法,拒绝执行法律的裁定,以拿刀挟持他人生命的暴力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其行为恶劣,故依法当庭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