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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贩毒数量虽少情节严重被判三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2-04-10 10:56: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薛华 范超)
贩卖毒品数量虽少,但次数达多次,属情节严重。4月6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初的一天傍晚,李成与吴雄薇、李游、雷洋在一起玩时提议每人出资100元购买毒品吸食。之后李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苏某即在“丹矮子”(身份未查实)处拿了两粒麻古、约0.2克冰毒送至贵溪冶炼厂生活北区与李成等四人交易,李成支付了400元钱给苏某,所购毒品被李成等四人共同吸食。几天后,四人又出资400元在苏某处购买了相同数量的毒品。 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李成电话联系苏某购买300元的毒品,苏某在“丹矮子”处拿了一粒麻古、约0.1克冰毒送至贵溪冶炼厂生活北区与李成、吴雄薇交易。毒品被李成、吴雄薇共同吸食。 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吴雄薇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购买300元的毒品,苏某在“丹矮子”处拿了一粒麻古、约0.1克冰毒送至贵溪冶炼厂生活北区交给吴雄薇。毒品被吴雄薇吸食。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苏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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