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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当天再度犯罪 都是拳头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2-04-11 13:49:3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赵军)
一男子被判刑入狱三年,后减刑半年,出狱当天就因寻衅滋事再度犯罪,现该男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王甲2008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2011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南口红绿灯西南侧便道上酒后滋事,并伙同被告人王甲、王乙无故对被害人高某、李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高某头面部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累及眶下、右眼钝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被害人李某头面部、颈部、肢体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乙、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甲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王甲、王乙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又于当日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甲认罪态度较好,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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