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通讯员 丁恩友 臧华民 廖秀壮)
准备买下一台二手车的李某在试车过程中不慎将行人曾某撞伤致其不治身亡,而肇事的车辆已经脱保,受害人家属在索赔过程中仅得到了李某的赔偿,于是将该二手车的卖主周某告上了法庭。汉寿法院依法判决卖主周某也要负赔偿责任。
周某于2010年1月以1万余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台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买来后开不了多久便觉得该车不适合自己,于是便在该车上贴出“此车出售”的告示,欲出售该车。2010年3月16日,打算买此车的李某驾驶该车在试开过程中(周某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尽到避让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在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的交强险于2010年2月底到期。后经司法鉴定,作出“该车行车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死者亲属赔偿120000元。曾某亲属认为该车系周某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71752.16元。
汉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车主应投保交强险而本案周某未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应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周某在与李某交易试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虽事发时由李某驾驶、并控制运行且李某具有行为能力、驾驶资格,但经鉴定,事故车辆在事发时行车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证明周某未对机动车是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且周某在陪同试驾时有义务提醒李某降低车速、注意过往行人,故判决周某赔偿死者亲属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