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照醉酒男子驾车连撞多辆汽车获刑4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11 15:26: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妍)   无照男子醉酒后强行驾车上路,发生多起事故。4月11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赔偿受害人车损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11月24日晚,刘某于因家庭问题心情郁闷饮用大量白酒,并与在饭馆就餐的其他顾客发生争吵。次日1时许,刘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在朝阳区武圣北路附近,醉酒后将蒋先生驾驶的“奇瑞”牌轿车强行开走,行驶至朝阳区长虹桥与兰先生驾驶的“陕汽”牌货车相撞,造成“奇瑞”牌轿车受损,估损价格是77 322元;后刘某在东城区保利大厦附近,又将任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强行开走,行驶至丰台区开阳桥与刘先生驾驶的“捷达”牌轿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受损,估损价格是27095元,“捷达”牌轿车受损,估损价格是9437元。后刘某被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

  另经审理查明,“奇瑞”车被撞受损产生的修理费用为人民币77 322元。肇事出租车被撞受损产生的修理费用为19600元、停运损失5520元,总计25120元。事故中“捷达”车被撞受损产生的修理费用为9437元。

  朝阳法院认为,刘某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置公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于不顾,醉酒后强行将他人车辆开走,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连续发生事故,给多人和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同时赔偿奇瑞车主赵先生经济损失77322元;赔偿出租司机经济损失25120元;以及赔偿捷达车主经济损失9437元。

  宣判后,刘某认为判得有点重,但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