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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家暴迁怒继女 村妇故意杀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4-12 08:50: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学峰 路芳)   由于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在多次提出离婚无果的情况下,一村妇残忍地向丈夫的女儿挥起了尖刀。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容系江津区贾嗣镇某村村民。1996年张某容与涂某军再婚。婚后被告人张某容经常遭到涂某军的殴打,被告人张某容多次要求离婚均遭到涂某军的拒绝,二人关系一直不和。1999年8月2日凌晨,涂某军以被告人张某容辱骂其女儿为由,再次殴打被告人张某容,致张某容左面部内侧受伤。张某容要求涂某军道歉,遭到涂的拒绝。气愤之下,被告人张某容产生了将涂某军的女儿涂某露杀死后再自杀的念头。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容手持一把剥菜尖刀来到贾嗣镇崇兴场上等候上学回家途中的涂某露。见到涂某露后,被告人张某容持刀上前朝涂某露的腹部、胸部、肩部、臂部等处乱砍10余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涂某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容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11月3日被告人张某容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鉴于被告人张某容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容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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