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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一晚盗窃五起 次日继续作案被抓现行
发布时间:2012-04-13 11:3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亚军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某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建邀集万佳俊、陈艳喜(另案处理)从景德镇来鄱阳现场玩。当晚,沈某建与二人商量好到鄱阳现场盗窃。先后从中兴网吧门口由沈某建接线,万佳俊负责望风,偷得一部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后二人骑盗得的电动车到网吧叫上陈艳喜在鸣山花园小区由沈某建接线,万、陈二人放风,偷得一部红色飞利浦电动车,在鄱阳县职教中心食堂门口以同样的方法偷得一部白色新日牌电动车及车内物品。后在路上发现一人搭蚊帐在外面睡觉,又偷得该人一部CECT牌手机和40元现金。在湖城领秀建筑工地偷得一部手机和2元硬。

  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建等三人到姜家坝村以同样手法偷得新日牌电动车一部。当他傍晚,沈某建与万佳俊到知青场余某家偷得一只黄金吊坠及LG牌、CECT牌、长江牌手机各一部。8月17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沈华健等三人在吴某家作案时被回来的吴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华健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依法应从轻触犯。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退赃1465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去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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