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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二次贩毒 男子二进宫获重刑15年
发布时间:2012-04-13 15:2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贩二次贩毒案件,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亚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马某亚,1963年7月6日生,1997年5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5年2月28日减刑释放。 2011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亚多次在建水县培德岔路口加油站附近、零公里环岛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郭某、李某、龙某等人吸食,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66.65克。2011年9月19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建水县零公里驾驶员城门口将马某亚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4.7克。经鉴定:该可疑物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亚无视国法,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1.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亚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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