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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道入伙”行抢劫 潜逃七年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2-04-17 10:32: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章鸿雁 颜波)   虽事前并未参与预谋抢劫,但当被“叫去帮忙”时,明知行为是犯罪,但仍然积极参与,案发后潜逃数年,仍难逃法律制裁。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12月24日,李海忠、陈振东(均判刑)预谋假借货运协议骗取货物,并驾驶车号为S-25946号货车窜至江苏省徐州市。李海忠用事先以杨彬的名字办理的假驾驶证,号码为皖N19567号假车牌等证件,与徐州市恒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运协议书,为江阴市文辉钢业有限公司运送价值人民币189115.2元的39.399吨低合金板到马鞍山。次日,货物从徐州装车,由高波随车押运。当车行至合徐高速公路君王服务区附近,李海忠、陈振东借故停车,以货主欠钱为由,强行将高波的手脚捆绑,嘴、眼睛用胶带封住。然后,陈振东驾车开往合肥方向,李海忠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明忠,让其从合肥开一辆汽车前来接应。在合徐高速公路蚌埠入口处附近,李海忠把高波转移到被告人李明忠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上,当车行至怀远县境内206国道马城路段时,李海忠将高波丢在路边护林房内。接着,李海忠、李明忠驾轿车到合肥市,陈振东亦直接将货物运至合肥市。26日,李海忠将车上货物销售给葛建明,得赃款134700元。

    案发后,被抢的低合金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明忠在逃,2011年12月6日李明忠被怀远县公安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明忠与同案犯虽事前没有通谋,但当其到现场,李海忠将被捆绑的被害人高波转移到李明忠驾驶的车辆上时,以被告人李明忠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李海忠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仍开车帮助将高波带离现场并丢弃,致使高波与其押运的货物分离,客观上为同案犯劫取财物排除了障碍,是本起抢劫犯罪行为的延续,对其应以抢劫共犯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明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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