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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钓被打致残 鱼塘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04-17 14:2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长颖)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3031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0年10月25日,被告袁某发现原告李某偷偷钓被告承包鱼塘的鱼后,来到原告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板凳将原告砸伤。后原告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损失合计42022.72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辩称,双方互有动手,其系正当防卫且是保护自已财产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偷钓行为系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亦系引发本案发生的单一原因,故原告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发现原告偷钓其承包鱼塘的鱼之后,未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身体伤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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