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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感冒就诊遭夭折 疑“瑞芝清”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2-04-17 15:30: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秋平)   刚刚满一岁幼儿因感冒咳嗽到卫生院就诊,岂料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小孩最后还因此夭折。2012年4月1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会昌县某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赖某45000元,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法院查明, 2011年6月7日上午,原告之子钟祥(2010年5月21日生)因发烧咳嗽到被告会昌县某卫生院就诊,该院医生危某接诊后,对患者开具了注射用药及口服药“瑞芝清”2支,因打针服药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便于6月9日再次入某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罗某为原告之子钟祥开具了注射用药及口服药“瑞芝清”3支,用药后因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当日下午6点多,原告带钟祥第三次到被告某卫生院,该院医生接诊后感到患者病情严重,便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当晚8点30分患者入会昌县中医院抢救,于6月10日上午8时10分死亡。当天原告未对其子之死提出异议,在原告同意下将小儿尸体火化。数日后因原告从新闻媒体及亲属处得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下发通知,尼美舒利口服制剂(即“瑞芝清”)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其怀疑儿子钟祥之死与被告某卫生院开具的“瑞芝清”有关,便与某卫生院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以及做调解工作,经过再三努力,最终达成一致:一、被告会昌县某卫生院同意赔偿原告之子钟祥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000元。该款定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10000元(已付款),余款35000元于2012年4月25日前付清。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及本案其他当事人不再以本案事项为由追究被告、第三人及第三人的经销商及相关行政部门的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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