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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益人也应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刘敏   发布时间:2012-04-19 15:17:25


    日常生活中,为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为了使被抢劫的人的财物免遭损失,阻止抢劫犯逃跑,被抢劫犯扎伤。又如,见义勇为者为了搭救落水的人受伤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理解受益人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就要求法官在依法判决的同时,还要给当事人以耐心的解释。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就顺利执结一起因见义勇为而受到补偿的案件。

    2009年12月8日这天,孙某与年某等人在某栋楼下唠家常,期间年某接到一个电话,被告知家中有小偷,于是孙某出于好心与年某一起往年某的家中跑去,在楼梯口发现一个陌生男子(朱某)正疾步往下走,孙某欲喝止该名男子,但是朱某不但没有停下,反而快步往下跑,为了防止朱某逃脱,孙某奋不顾身一把抱住被告朱某,后又被石块击中面部,导致牙齿当即脱落。后朱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孙某的事迹被多家媒体报道,并被蚌埠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孙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年某夫妇补偿8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年某夫妇没有履行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年某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及时与被执行人年某取得联系,年某对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至今无法理解,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执行法官知道当事人可能很难理解这条法律,于是就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年某夫妇最终履行了义务。

   【评析】: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本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脱或者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或补偿,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更不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鉴于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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