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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友劈腿生醋意 在逃犯绑架人质“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4-25 10:13: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恩)  因为同居女友不再与其交往,一罪犯在脱逃期间铤而走险绑架女友的现任男友之姐,企图让同居女友回到身边并索要钱财。日前,重庆巴南区法院以被告人贾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与前罪未执行完刑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2年7月,被告人贾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2月,贾某在服刑期间脱逃, 此后便以屈某、徐某为名制作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在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一带租房居住。2005年,与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2011年年初,刘某在从事按摩工作时结识了客人张某,此后便密切来往,由于张某出手大方,加之被告人贾某有病不能挣钱,贾某在知道刘某与张某的关系后也只有听之任之。但随着刘某与张某的感情加深,刘某认为被告人贾某不能托付终身,便有了离开贾某的想法,也不再把张某馈赠的钱物交给贾某。2011年8月,在经历几次吵闹后,刘某趁机离开了贾某,到了张某身边。

    被告人贾某经过多方查找了解到张某在巴南区开有一印刷厂后,便以洽谈业务为名打电话给张某,张某信以为真,提供了其姐姐的电话,让被告人贾某与其姐洽谈。2011年1O月7日,被告人贾某将张某的姐姐约至其租住的巴南区鱼胡路一城龙洲20栋主楼2-5号,采取捆绑、捂嘴、威胁的方式,将张某姐姐身上现金2000元和手机、两张银行卡搜走,多次打电话要求张某将其女友刘某还给贾某,并向张某索要赎金人民币50000元。后贾某在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因感情纠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安全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贾某在服刑期间从羁押场所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绑架罪、脱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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