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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倒塌压死孩童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26 11:36: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殷国维)   2011年5月,被告曹加亮的父亲去世,埋葬在村边的山上,安葬后被告曹加亮从被告徐文全处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墓碑,该墓碑由被告徐文全负责安装。

    2011年9月12日上午,原告曹加永、江有花的儿子曹声阳(2003年1月1日生)到村边的山上去玩,看见被告曹加亮父亲的坟墓建得豪华便围绕墓碑玩耍,却不想墓碑发生坍塌,被倒塌的墓碑砸伤胸腹部。曹生阳受伤后被送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转至江西省儿童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9月12日死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曹加亮作为墓碑的所有人,被告徐文全作为墓碑的制作安装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曹声阳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456.1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加永申请法院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后查明墓碑倒塌部分为加盖的横梁,横梁与石碑之间由胶水粘连。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定性,确定本案属于特殊侵权还是一般侵权,关键是对本案中倒塌物墓碑的界定,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而言,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地面上建造的能为人们生产、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通常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构筑物应具有公共设施的性质。而本案中致人损害的倒塌墓碑,应当属于一般物件,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范畴,而由一般物件倒塌产生的人生损害案件应当定性为一般侵权范畴,故本案的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时,曹声阳为8岁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围绕墓碑玩耍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没有预见性,两原告对曹声阳这一行为未能制止,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徐文全作为该墓碑的出卖人和建造者,对墓碑的质量应当提供保证,而在墓碑横梁以上部分只用少量的胶水粘合致使墓碑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曹加亮作为墓碑的所有人,对墓碑的质量未尽到监督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方法也合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认为,精神损耗抚慰金的确定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参照当地的时间生活水平,故应酌定为3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两原告因曹声阳死亡产生的医疗费3130.14元,死亡赔偿金115780元,丧葬费1454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163456.14元,由被告徐文全承担30%,赔偿49036元;由被告曹加亮承担20%,赔偿32691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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