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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以释明促调解自动履行率达100%
发布时间:2012-04-26 16:43: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坚)   今年以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以强化法官释明权运用为着力点,在调解过程中适时行使释明权,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取得良好效果。

    根据不同案件和不同对象,该院要求法官在诉讼调解中,运用不同的方法,就证据采信、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细致地询问、充分地论证和详尽地讲解,对当事人不知道或误解的法律、法规,由法官进行介绍和阐释。比如,在涉银行的房贷、车贷纠纷案件中,因衍生债务负担重导致调解难度增大,当事人往往对借款本息没有争议,但对银行主张高额的律师费常会有异议,加剧了双方的矛盾。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在调解中注重向双方讲解律师费负担一般须满足的若干条件,如当事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对律师费问题是否已作明确约定;银行是否履行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律师费支付标准是否合理;银行是否以普通代理方式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费是否已实际发生等,促使银行考虑案情和标的,参照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规范律师费用的支出,合理确定律师费用,提出正当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自愿、真实合意的前提下,对双方拟定的方案进行风险提示,或寻找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点,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做到心中有数,达成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彻底化解纠纷。

    为更好地发挥法官释明的作用,该院调解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还邀请其他法官、专家、律师、当事人的朋友、亲属等参与调解,就与案件有关的专业问题共同解惑释疑,用亲情、友情冰释当事人的心头积怨,从心理上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自愿接受调解。以商事审判为例,截至4月25日,该院调解或经调解后撤诉结案105件,全部案件得到自动及时履行,调撤率达79.17%,调解自动履行率达100%。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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