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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审判管理”一个施展自我的平台
――从现实出发浅谈审判管理实践之重 作者:孙卿杰 发布时间:2012-04-27 09:29:29
【论文提要】:
本文从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出发,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介绍了审判管理的发展历程和属性特征,详细从专门、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构建“三位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审判管理道路、以信息建设作为今后审判管理工作支撑点等方面表达了多年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实践体会。 【正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累积叠加,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日益增强,面对越来越繁重的执法办案任务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管理出质量、管理提效率、管理创成绩”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识,通过大力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来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选择。 一、实践中审判管理工作的“两个需要”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审判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审判管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形势任务看,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从群众呼声看,加强审判管理,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多,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不仅期望司法公正廉洁,还要求司法文明高效;不仅期望诉讼便民利民,还要求法官亲和热情。 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需要:加强审判管理,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等,这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靠增加审判力量、靠加强思想教育、靠一般性的工作要求是不够的,必须更加注重科学管理,更加注重创新管理机制,更加注重挖掘内部潜力,更加注重统筹兼顾。 二、实践中审判管理的发展和属性特征 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引,改革创新更需要强大的思想动力。在空白领域、薄弱环节推进改革,理论支撑、智力指引与实践探索、完善制度同等重要。[1] (一)审判管理实践回顾 1.“一五改革纲要”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在审判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审判管理的概念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法院率先在审判流程管理进行有益探索,开启了审判管理改革的先河。[2]在总结这些科学实践经验基础上,“一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 2.“二五改革纲要”阶段。主要内容有:对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既有成果的深化巩固、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判绩效评估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案件特别是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等情况的内部评查。[3]审判绩效评估,是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管理,提高管理准确性和效率。[4] 3.“三五改革”新阶段。明确指出:“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研究开发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管理流程软件”。[5] 从“一五”到“三五”反映审判管理的改革历程由经验的总结逐步发展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粗线条的流程管理设计逐步发展成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绩效评估为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建立、进而由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发展到机构职能建设阶段,[6]同时预示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将广泛运用于审判管理领域,先进的信息技术将成为审判管理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二)审判管理权的属性特征 1.审判管理权的狭义性。审判管理是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7]有学者将审判管理权区分为监督和管理职责,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的审判管理权。狭义的审判管理权主要表现为对审判活动的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等事务性管理,也可称之为单纯的审判事务管理权。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未明确规定合议庭或是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更多的是表明法院作为整体依法独立审判,合议庭或是审判员只是代表法院在行使审判权,但需接受权力主体的监督和指导;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因此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和裁决,审委会、院庭长对本院审判活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享有监督权,即广义的审判管理权所包含的监督权。笔者坚持审判管理权的狭义性,不赞成将其与审判监督权混同。 2.审判管理权的复合型。在明确审判管理权的狭义性的前提下,不难发现审判管理权的配置和行使必须符合审判活动实际,必须具有司法属性。但审判管理权具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征,甚至可称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8]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行政化,具体表现为:主动性、非裁决性、综合性、责任性。因此,审判管理权是从属于审判权的一种“具有行政属性的审判领域的复合型权力。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及辅助审判权的正确和高效行使。”[9] 3.审判管理权的服务性。审判管理权的从属于审判权决定了审判管理权必须服务于审判权、审判管理必须服务与审判实践活动,这也是审判管理权的司法属性所决定的。毕竟,审判管理权不同于绝对的行政管理权,它需要严格的尊重司法规律、诉讼规律,不能够与法律冲突、不能够与实际审判冲突。任何不顾及审判规律的“管理”,即使看上去很美,最终无法在审判领域建立自己的地位。[10] 4.审判管理权的制约性。审判管理既是服务,也是制约。这种制约表现为,督促、监督审判组织能够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案件,高效、公正裁决。任何审理效率不高、裁决不公正、社会效果不佳的案件,都能较全面的通过完善的质效评估指标表现出来,任何程序、实体、文书等错误,也能较好的被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所改进。因此,在服务的同时,审判管理权仍然体现着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 三、实践中审判管理的路径拓展 (一)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必要性 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模式的构架必须符合系统论基本原理,通过系统的整合使系统发挥大于部分之和的合力。[11]法院需要将曾经模糊而又分散的审判管理权予以集中和整合,需要在审判管理模式和层级中,增设一个专门而又独立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管办),以发挥审委会执行机构的中观管理平台作用,集中服务于为审委会和院领导的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充当“参谋部”;集中根据质效评估情况、流程监管情况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向业务庭下达调控指令和指导意见,服务于庭长的微观管理、充当“司令部”。 审管办应当具备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估讲评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发布管理信息、调控指令和审判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庭室召开审判管理联席会、对口联系上下级法院审管部门等职责。 (二)构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三位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审判管理工作不是单纯的“面子”工程、更不是狭隘的“政绩”工程,任何只注重眼前利益、只注重形式忽略实质的审判管理都不能实现科学发展,审判管理必须牢牢的把握审判规律、从审判实践的细节出发、夯实基础性工作,改善工作模式,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 1.审判流程管理。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流程管理来源于企业流程管理 (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20世纪90年代最早由企业界提出,并应用于企业管理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它是指将工作活动分解为若干工序,为每道工序安排恰当的角色、任务、规则和目标来进行执行和监控,以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整体的协调运作能力,为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服务。[12] 审判流程管理充分借鉴了现代流程管理的思想,将审判活动分解为对立案、送达、保全、排期、开庭、结案、督察、归档等重要环节实行分工衔接,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统一协调、动态管理、跟踪监督、保障案件审理活动公正、高效运行的一种综合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必须结合到现实的审判基础工作,既要借鉴企业的流程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又要起到改进工作模式、合理分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作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和细节是否合理,节点设置是否合理,节点审批、控制是否流于形式,部门分工、层级流转、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等等,都需要在建立健全流程管理制度,运行流程管理中考虑的。“磨刀不误砍柴工”,制度和方法不在大,关键是要管用、实用、要切实让审判人员感觉到方便、高效。我院在外出学习、调研中发现,切合实际的流程管理、关注细节的流程管理、符合审判规律的流程管理、分工合理、层级明显、节点控制抓实的流程管理,能极大地改善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要变“劳动密集型为技术集约型”。 2.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效评估是利用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级理论,建立案件质效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效综合指数,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性评判与分析。形象的比喻,审判流程管理好比司法产品的生产线管理,案件质效评估就是对已生产出来的司法产品和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量化评价,看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质效的评估既是对结果的评价,又是对未来的预测,既是目标管理的基础,又是价值追求的量化标准,要正确的用好这个方法和体系,对于不好的司法过程和产品要及时的弥补和调控,该返工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对好的司法过程和产品要不断的积淀,追求更高的标准。应该说审判质效成绩反映了审判实际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具体表现,是法院核心工作的“晴雨表”和“指挥棒”,而不能变成“狼牙棒”和“稻草人”,不能单一的注重短期质效成绩和形式性工作,认为审判质效管理就是在“玩数字游戏”,只要审管办将数据“做好”了,法院的质效成绩就上去了,忽略了质效管理与实际工作紧密的联系。应当将审判质效管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不能脱节,必须兼顾短期和长远打算,依托质效评估调系统管理管得住、管得准、管得活、管得好、服务于审判实际工作,制定符合基层法院自身实际和司法规律的质效调控方法和路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3.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侧重与对已结案件的检查,属于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事后监督,起到了对审判权的事前约束的作用。要确保司法产品“出厂”质量,“厂家”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内部和上级对产品随机抽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是非常必要的。实行差错案件责任倒查,明确责任承担,落实责任追究。 (三)信息化技术在审判管理中支撑作用 信息技术已经较为广泛的应用于审判管理实践,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1.应加大物质投入。努力以现代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推行审判管理的网络化,提高现代化程度。 2.审判管理软件应与工作实际吻合。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与设计应将诉讼法对审判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限规定层层量化分解,结合工作实际,使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化、透明化、人性化;软件开发应立足于服务审判、置身于审判一线,切实了解审判工作的规律和审判人员的需要,使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有力条件。 3.提高数据量化的便捷。应强化对审判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数据、运算结果细化到部门、人员,实现时时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比较和预测,提高量化分析的效率,方便各级管理主体运用数据结果,进行决策。 (四)以加强层级管理带动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既包括法院内部不同层级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也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层级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对院、庭长来说,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审判管理责任更大。要进一步完善院、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制度,细化院、庭长在审判质效管理、法官业绩考评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上级法院也要加强对下审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充分运用审判质效评估数据,深入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在发扬成绩的同时,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疑难案件研讨、法律文书评比等方式,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五)将绩效管理作为审判管理的保障 审判管理必须与岗位目标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管理效果。要形成正确导向。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广大法官不仅注重案件质量,还要注重审判效率;不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注重案结,还要注重事了;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要通过这种目标明确、导向积极的绩效管理,使法官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工作、采取每一项措施,都能始终朝着公正、廉洁、为民的目标去努力。要完善评价方法。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仅要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的能力,还要评价法官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每位法官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改进工作。要严格奖惩措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确保管理具有权威、取得成效的关键。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要坚持有功必奖、有错必罚、有责必究,充分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导广大干警向办案标兵学习,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结语】 审判管理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都是全新的课题,空间无限。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抛开实践的审判管理理论生命力不长久。笔者愿与任何一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同仁,一同在实践中尝试、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创新,更希望能产生发自内心的共鸣和交流,不妥指出还望批评、指正。 【注释】 [1]孙海龙、高翔著:《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0年4月第一版,第2页。 [2]胡夏冰著:“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第7页。 [3]孙海龙、高翔著:《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0年4月第一版,第3页。 [4]姚正陆、刘云著:《审判管理若干问题构想》,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55页。 [5]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27日第3版。 [6]孙海龙、高翔著:《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0年4月第一版,第3页。 [7]蒋惠岭著:《论法院的管理职能》,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第43页。 [8]石晓波著:“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56页。 [9]孙海龙、高翔著:《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0年4月第一版,第8页。 [10]蒋惠岭著:《初论审判机构设置的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3日理论版。 [11]达夫特著:《组织理论与设计精要》,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12] 高琳娜:《企业流程管理对政府管理的启示》,《理论观察》2009年第2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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