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全国首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地方法规5月1日实施
作者:刘学斌 唐燕   发布时间:2012-04-28 10:17:13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经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是云南省在总结全省涉诉救助工作实践经验,制定出台的全国首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云南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据新闻发布会介绍,2008年,云南省宣威市根据中央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试点工作。2009年5月8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总结宣威的经验,联合出台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并在全省推行该做法。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止,共救助6812人,发放救助金2203万余元,纳入低保1944人,纳入医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共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截止目前,发放求助金3665万元,1.4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2009年10月,云南高院就制定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和可行性报告,经省人大内司委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2010年设为立法调研项目,2011年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在云南省人大的积极主导下,云南高院积极配合,完成了大量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历经数十次反复论证推敲,15次易稿后,形成了立法草案,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顺利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共有十九条,主要包括立法的宗旨和依据、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主体及职责、救助方式和原则、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救助工作监督与法律责任、条例生效时间等。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原则和协作要求;明确了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标准的确定和监督管理;明确了救助申请的接收、规范救助程序和时限及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云南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对创新社会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为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江巴吉才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公布,仅仅是一个开始,更重要的是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兆国表示,《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省新一届省委领导班子把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作为最大责任,增进全省各族群众福祉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通过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该条例,并对贯彻执行负领导责任和首要责任。并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学习;明确职责、切实保障经费到位;依法办事,确保各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督,逐步完善救助动作机制。

    云南高院党组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操作规程,把握好标准尺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推动贯彻实施,增强全局观念,在经费、人力、物力上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严格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接收救助申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建议,推动救助工作的落实等工作,预防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来源: 光明网综合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