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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伤人千元拒执行 法律面前带铐方悔迟
发布时间:2012-05-04 16:2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汶金让)   一起执行标的仅千余元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方亮(人名均为化名)故意拒不执行,还暴力抗拒,抓伤执行法官,当无情的法律手铐带上手腕之时,他方才冷静下来,悔不当初!

    2010年10月18日,原告马辉在凤翔县陈村街道一过事的朋友家打麻将,被告方亮过来在原告身上拍了一下,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并撕打一起倒地,后被人拉开。马辉受伤后在凤翔县医院、陈村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外伤性头疼,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2872.30元。双方私下解决未果,状诉法院。2011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2011)凤翔民初字第120号判决,认为双方为琐事发生撕打均有责任,但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判被告方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计16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方亮也不自觉履行。今年2月17日,马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法官按法律规定向方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来很小的一件事,可方亮就是想不通,他不向法院申报财产,还表示不愿执行。5月3日上午,执行法官第二次前去执行,耐心给方亮讲法律规定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方亮却说:“我要钱没有,要人咱就走”。当执行法官依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他暴力反抗,甚至动手抓伤执行法官手腕。

    执行法官经请示院长同意,依法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一款(六)项之规定,对方亮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处以司法拘留15日。当无情的法律手铐真的带上手腕的时候,方亮这才有所觉醒。为1000多元的小事,失去人身自由那多不值呵!

    经过一夜的监内思考,他后悔不叠。第二天赶紧向法院写了检讨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深刻反思,方亮的亲属征得他同意向法庭交清了执行款。法院根据他的认识态度,5月4日上午决定对他提前解除拘留,但处以司法罚款 1000元,以儆效优。

    生效法律文书,公民必须自觉履行并予以尊重。视法律为“儿戏”,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望涉法之人能吸取此案教训,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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