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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詹红荔精神 唱响司法关爱主旋律
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启福   发布时间:2012-05-07 15:27:35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启福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9年来,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00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帮助1100余名未成年犯走向新生,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作出了积极贡献,谱写了一曲司法关爱未成年犯的颂歌。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因为社会环境的复杂和治安的恶化,不少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面对各种光怪陆离的诱惑,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身陷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以致该类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挽救和帮教这些折翅的小天使,让他们人生的花季重新绽放出绚丽的花朵,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职责。詹红荔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探索总结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审判规律、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又一批失足少年,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詹红荔精神的点点滴滴,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关爱。弘扬詹红荔精神,让司法关爱托举国家和民族明天的“太阳”,对进一步开创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牢记职责使命,充分认识弘扬詹红荔精神的重要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可以变精神,精神也可以变物质,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詹红荔精神深刻演绎了司法关爱心灵的生命真谛,是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有力思想武器。实践证明,伟大的精神可以感化人、教育人、鼓舞人、塑造人,是提升思想素质的有效手段。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客观现实面前,广大法官只有充分认识弘扬詹红荔精神的重要意义,才能身体力行地谱写司法关爱未成年人的时代旋律,实现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司法价值取向。

    弘扬詹红荔精神,是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情铸和谐的应有之义。实践出真知。詹红荔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其本质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情铸和谐。“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构建和谐共处的社会,是人类孜孜所求的崇高理想。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毋庸讳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弘扬詹红荔精神,情铸和谐,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詹红荔心系稳定,情铸和谐,在办案中努力追求案结、事了、人和,使40多起矛盾对抗激烈的案件当事人得以和解,使70余个频临破碎的家庭得以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弘扬詹红荔精神,必须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教育、感化、挽救误入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弘扬詹红荔精神,是坚持司法为民关爱失足未成年人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带着深厚的为民之情,真情演绎司法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关爱,是詹红荔精神鲜明的特色。孟子曾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与人关爱,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误入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多一份关爱,自然就会多一份心灵的抚慰,他们一度枯竭的心灵之源必将重新流淌着真善美的新鲜血液。“为什么我的眼里饱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本着司法关爱的崇高信念,詹红荔尽心竭力挽救和帮扶失足未成年人,让315名失足未成年人重返课堂,使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未成年人找到出路,不愧是司法为民的优秀楷模。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写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现在及未来的表现承载着社会公众的希望和寄托,也决定着社会未来发展的走向和路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其健康成长事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希望。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弘扬詹红荔精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只有在坚守惩恶扬善司法原则的同时,带着深厚的感情,将关爱润物细无声地融入到曾被污浊的心灵,才能让失足未成年人“心若在,梦就在”,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弘扬詹红荔精神,是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能动司法,大胆探索,革故鼎新,是詹红荔精神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古人云:“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事。”要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土壤和环境,必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前,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歪风邪气蔓延,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泥沙俱下,迫切需要刮骨疗伤般予以正本清源。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詹红荔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加强学习研究,探索创立了一套贴近中国社会实际、符合基层审判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三三九不”工作法,为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机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弘扬詹红荔精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就是要以詹红荔为榜样,不断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认真研究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升司法能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以司法推动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二、强化三种理念,始终保持司法关爱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旗帜是方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弘扬詹红荔精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和谐司法理念和为民司法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不断丰富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措施;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提高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的能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胸怀大局,强化能动司法理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认识、掌握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鉴于司法本身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就显得更加重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人民法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责任重于泰山,其任务之艰,难度之大,前所未有,更迫切需要以能动的姿态,主动积极地应对。詹红荔曾说:“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充分体现了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理念。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挽救工作,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服务大局,摒弃因循守旧、不敢作为的传统观念,从詹红荔精神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的内涵要求,找准司法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探索能动司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作为,从而开创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的新局面。

    发挥优势,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对和谐的关注,是詹红荔精神最宝贵的闪光点。詹红荔始终不渝坚守和谐司法的信念,认为“办好案,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也仅仅是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詹红荔用点点滴滴的生动实践,深刻昭示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和谐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亦是最永恒的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运用司法手段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同时,必须坚持和谐至上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当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弥合,促进社会和谐。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是重塑心灵的伟大工程,更应以和谐司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一切为了和谐,一切着眼和谐,一切实现和谐,努力促使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践行宗旨,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一花一草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必须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弘扬詹红荔精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就是要践行宗旨,始终心系失足未成年人,切实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到执法办案中,以失足未成年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失足未成年人的新生为落脚点,用真心、真情、真意抚慰他们心灵的创伤,点燃他们人生希望的火焰,从而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自觉洗心革面,正常回归社会。

    三、延伸审判职能,与时俱进创新司法关爱的方法举措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是重塑心灵的特殊工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克服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等传统做法效果不够理想的缺陷,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更加注重审判教育功能。詹红荔常说,“少年审判很特殊,惩罚不是目的,关键是要引导这些孩子真诚悔过、重塑人性、走向新生”。审判实践证明,强化审判的教育功能是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有效举措。要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发案率逐年上升的趋势,指定或聘请熟悉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办案原则,按照“庭前调查、人文审判、判后回访”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和教育工作。坚持庭前调查,就是要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和社会关系,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并通过发放司法建议和深入学校上法制课等方式,将帮教措施逐一落到实处;坚持人文审判,就是要通过圆桌审判的方式,积极营造温馨和谐的庭审氛围,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并针对法庭查明的事实情节,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寓教于审,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与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坚持判后回访,就是要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教育他们自觉接受改造,鼓励其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并积极为其正常回归社会创造宽松的环境。

    更加注重犯罪记录封存。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各界仍对失足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导致其难以正常回归社会。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诉法正式引入该项制度,为失足未成年人有效消除前科阴影、重返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要确保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取得预期效果,在不折不扣地落实该项制度的同时,还应创造性地解决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窄小、封存程序不够完善和相关单位责任不明确等诸多不便实践操作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完善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真正营造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确保他们顺利走出前科阴影,获得新生。

    更加注重拓展工作范畴。古人云,哀莫大于心死,心灵的死亡必然导致行为的堕落。抚慰未成年罪犯心灵的创伤,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说教,还必须不断丰富和拓展司法关爱的范畴。为让未成年罪犯心灵的每个角落都能沐浴在关爱的阳光中,我们必须像詹红荔那样,工作不分内外,集法官、教师园丁、社区义工等角色于一身,以慈母般的关爱,拯救一个个误入迷途的灵魂。因此,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不能仅仅停留在依法办案的表面,而是要积极拓展工作内容,延伸工作职责。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深入了解失足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更加注重引导他们真诚悔过,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以利其顺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经常走进学校、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自我控制不良行为的能力,真正确保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伟大的时代孕育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成就伟大的事业。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永恒的追求。司法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需要广大法官薪火相传。詹红荔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我们没有理由不以她为学习榜样。让我们行动起来,大力弘扬詹红荔精神,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用真情谱写司法关爱的崭新篇章,从而真正让祖国的花朵绽放出壮美的色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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