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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抢劫大巴 男子潜逃14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08 15:04: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康建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8年11月15日下午3点,被告人康建明与康新练、吴志水(均已判刑)从杭州乘坐班车返回鄱阳,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康建明在后排座翻邻近座位乘客的行李包,吴志水与康新练先后两次殴打车内乘客王先虎,对其进行搜身,抢走200元;车道三里康村下客时,被告人等三人队乘客姚模红进行殴打,抢走其400元钱;下车时,康建明等人从车顶卸别人的货物,因班车工作人员出面阻拦只搬走一箱电火锅。

    1998年12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康建明同康新练、吴志水、方敏(均判刑)窜至团林乡三十里康村的公路上,趁杭州至鄱阳的班车在此停车下客之机,康建明等四人上车将乘客王四平新买的山地车卸下,王四平在要回自行车时遭到康建明等人的殴打,自行车被强行抢走。之后,康建明等四人窜至车内,强行向车主彭芳兰要钱,并对其殴打,彭芳兰被迫拿了2300元给康建明等人。

    2011年10月19日(清网行动期间),康建明自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康建明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具有加重情节。被告人康建明在清网行动期间自动投案,归案以来一直认罪,自首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罪责,结合自首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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