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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门行凶歹徒伏法 曾酒后刺死2人伤14人
发布时间:2012-05-11 16:13:02


2010年11月8日,张健飞被一中院判处死刑。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佳)   2009年国庆前夕,一名男子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酒后持刀行凶,最终造成了一起二人死亡、六人重伤、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恶性刑事案件。5月1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张健飞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张健飞今年50岁,吉林人,捕前系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中心小学职工。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健飞于2009年9月17日18时许,酒后在宣武区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十余人。其中邱某被刺击左下腹部伤及左侧髂外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历某被刺击左侧腰部伤及脾脏、胰腺及左肾,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余被害人均不同程度被张健飞扎伤。张健飞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据张健飞的供述称,2009年9月17日上午,他一个人去了前门大栅栏。傍晚,他在一个东北饭馆喝了两小瓶二锅头和1瓶啤酒,喝完后他继续在大栅栏里转悠,喝得有些迷糊的他记不清是有人撞他,还是他撞别人,总之是他在与对面走过来的男子碰了一下后,他突然转身回来,从包里拿出尖刀扎了那个人,扎完后,他就拿着刀往前跑,谁挡在他前面他就扎谁……    

    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张健飞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0年11月8日,北京一中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张健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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