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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车上行盗被发现暴力拒捕
发布时间:2012-05-15 10:2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前斌) 本是一起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却因被失主发现而暴力抗拒抓捕,从而转化为抢劫。5月14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骆某在一辆桂林开往平乐的班车上趁被害人蒋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裤子口袋内的112元人民币盗走,其下车欲逃离现场,被害人发现后,遂下车抓住被告人索要被盗的钱财并报警,被告人为逃避抓捕,持刀将被害人捅伤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1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在公共交通工具外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持刀抗拒抓捕并致人轻伤,均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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