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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盗窃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作者:何莎   发布时间:2014-01-26 10:41:01


    【案情】

  陈某携菜刀入户盗窃,窃得1500元后撤离。回家后发现菜刀遗留便返回取菜刀,找着刀后又想再偷点东西。在翻找东西时惊醒了熟睡的主人,为抗拒抓便将抱着他的两名主人连砍数刀后逃跑。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陈某罪名的认定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成立第一次的盗窃罪与第二次的转化型抢劫罪,应两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仅成立一个转化型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陈某携菜刀入户盗窃,窃得1880元后撤离,其盗窃的行为既遂,已经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凶器盗窃行为入罪,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一起作为并列罪状,因此陈某的行为不再同时适用入户与携带凶器的定罪标准,且陈某是离开后再次回到现场也已经不是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所以第一次应只认定为盗窃罪。

    而陈某在第二次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本条规定,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综上所述,对于陈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抢劫罪二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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