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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杀死“狱友”分尸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11:45: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得知“狱友”曾指使他人捅伤自己,便对“狱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趁“狱友”在自己住处养伤之机,杀死“狱友”并分尸。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忠水被人用刀捅伤了背部和臀部,后李忠水就一直打听捅伤他的人。多年后的一天,李忠水和曾经一起服过刑的被害人詹某聊天,无意中得知当年捅他的人系詹某所指使,便对詹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6月16日晚,詹某被人殴打受伤来到李忠水住处养伤,李忠水认为报复詹某的时机到了。6月19日凌晨1时许,李忠水用被褥蒙住詹某的头,并捂住詹某的鼻子、嘴巴,最终造成詹某窒息死亡。之后,李忠水将詹某的尸体搬到卫生间,用匕首将尸体切割成三段,并于当晚将尸体肚脐以下部分及内脏抛入河中,将尸体头部和躯干部埋在农田里。

    另查明,2011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忠水伙同宋振华(另案处理)以雇佣出租摩托车为由抢劫被害人叶某叶某人民币100余元及HJ125K型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11年4月12日晚9点左右,李忠水伙同宋振华以雇佣出租摩托车为由抢劫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2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及QS125-5C型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11年6月12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忠水伙同宋振华(另案处理)以雇佣出租摩托车为由抢劫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0余元、TETC牌手机一部及HJ125-F型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2704元)一辆;2011年6月21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忠水伙同宋振华(另案处理)以雇佣出租摩托车为由抢劫被害人顾某HJ125K型豪爵牌摩托车(价值4265.6元)一辆;2011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忠水和被告人郑岳良预谋以雇佣出租摩托车为由抢劫被害人琚某LX125-30型隆鑫牌摩托车(价值1687.5元)一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忠水在判断十多年前被他人捅伤一事系被害人詹某指使他人所为后,对詹某怀恨在心,趁詹某被他人打伤到其住处养伤之机,杀死詹某并将其尸体肢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此外,李忠水还伙同他人五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岳良伙同李忠水劫得他人价值1600余元的摩托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忠水、郑岳良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忠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郑岳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李忠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61331.43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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