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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 十年冤家泯恩仇
——罗定法院清理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执行信访积案纪实
作者:关维   发布时间:2012-05-16 11:20:59


    近日,经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周某万诉杨某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成功得以调解,原告周某万在调解协议中声明不再追究其他四名同案犯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并对杨某强表示谅解。

    源起一句抱怨 打铁匠成了三级残废

    据罗定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万(湖南嘉禾县人)原是租住在杨某强住宅(位于本市双东镇)对面一家打铁铺的铁匠。2001年7月初,杨某强认为打铁铺的噪音大影响其家人休息,多次与周交涉均遭拒绝,故积怨在心。几日后,杨在一次饭局上向其朋友梁某华抱怨此事,梁随即答应为其“教训”周某万。当月6日晚,受梁某华指使,在梁某华和谭某清的接应下,唐某坚、文某锋冲入打铁铺朝周某万乱砍数刀,直至周受伤倒地后才逃离现场。最终,唐、文二人的乱刀致使周左腿高位截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势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到三级伤残。短短数日,一句抱怨酿成一起悲惨血案,打铁匠的命运从此不再平坦。

    结怨十年未获赔偿 难掩苦楚多次上访

    2001年9月至10月,文某锋、梁某华相继被捕归案。案经一、二审,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连带赔偿周某万经济损失221327.65元(已扣除除梁某华在庭审时已主动赔付的58000元)。2006年7月,谭某清被捕归案,案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罗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谭某清对以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9月,唐某坚被捕归案,案经一、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以上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四人在判决生效后均未主动履行赔付义务。

    2009年11月和2010年8月,被害人先后向罗定法院申请对谭某清、唐某坚强制执行。罗定法院受理两案后一方面积极查找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市进行“四查”,根据被害人要求到中山等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了解集体分红财产,还曾多次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家属沟通代为赔付经济损失,但都没有任何收获;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保持与被害人沟通,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还就两个执行案专门召开听证会向被害人通报执行情况并进行释法答疑,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另外,为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问题,曾先后通过执行救助基金向其发放救济款共计5000元。

    对于罗定法院执行法官公开、公正的执行过程以及在此期间所作的努力和关怀,被害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但因该案落下三级残废,一家六口的生活举步维艰,数年之后仍未获得分文执行款,心中苦楚自然不言而喻。其在此期间,先后到云浮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和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还曾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加重对唐某坚的刑事处罚,甚至还有进京上访的打算。

    积极调解 法官感动原告冰释前嫌

    2010年10月,该案的始作俑者杨某强被抓获归案。在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法院提起公诉后,两执行案的承办人陈锦根据其办案经验,马上觉察到了清理积案的机会,立即向主管执行的刘越副院长请示,在刘副院长的支持下兵分两路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刑事主审法官向杨某强告知如果能够在庭审前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付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量刑时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基于与被害人长期的互信关系,积极做被害人思想工作,向其阐明利弊,让其将追偿数额控制在杨某强的赔付能力范围内。经过数次来回斡旋,被害人终于与承办法官统一了思想,听取法官的建议,与此同时,杨某强也基于能够从轻处罚的考虑同意积极赔付,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杨某强在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68000元后,视为杨某强及四名同案犯履行完毕全部赔付责任,不再追究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杨某强给予谅解。2012年4月19日,罗定法院对杨某强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杨某强积极赔付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理由,结合其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后,涉案双方均表示满意。至此,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故意伤害案尘埃落定,被害人共获得赔偿款226000元,执行法官不仅一并清理了两件执行积案件,更是将一件可能的新执行案终结在了判决前。

    法官感悟:将心比心 职业敏感很重要

    事后,承办人陈锦表示,“作为一名执行员,每接到一件执行案件时不是去抱怨有多么棘手,而是要真正的替申请人去考虑,将心比心,穷尽一切合法方式寻找可供执行线索。特别是,职业敏感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及时掌握杨某强归案的情况,以及刑法中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的话,这起案件就可能又变成一个积案。”

    回顾这起故意伤害案民事赔偿执行的始末,确实如承办人所述的那样,在执行不到财产时他们积极向申请人释明情况,解除申请人对法院的疑虑;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执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在申请人生活困难时,依法给予救济;在被告人庭审前,依靠对法律知识的良好运用和不懈努力成功调解。其中的每一步都看得到承办法官的用心之处,这种职业精神不可谓不珍贵,这种将心比心的工作态度就是司法为民最为朴实的表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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