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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出狱再度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16:1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玉香)   现年26岁的闫辉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闫辉不但不思悔改、不重新做人,反而好逸恶劳,又伸出了罪恶的双手,结果再一次将自己投进牢笼。2012年5月14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辉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闫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闫辉窜到兴安县界首镇百里小学后面的铁路旁边,见李春秀一个人走在路上,便对被害人李春秀实施抢劫,将李春秀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闫辉从其裤子口袋里抢得现金410元。

    2012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闫辉窜至兴安县界首镇新贵大米厂内,见李凤一个人在打电话,便持刀威胁李凤给钱,李凤见状双手抱住身上的皮包,被告人闫辉用手扯住皮包的带子,并用刀割皮包的带子,还未割断时,因李凤大喊“抢钱了”,在附近的王能桂等人闻讯赶来,被告人闫辉逃离现场。

    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辉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闫辉在第二次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闫辉能当庭认罪,其家属将其所抢被害人李春秀的人民币如数退赔,并取得其谅解,鉴于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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