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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元受雇当杀手 潜逃15年终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2-05-17 09:28:0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欧阳燕 杨润生)   曾因利欲熏心,为了几千元钱而受雇他人充当杀手杀人,在逃亡十五年后,陈秋辉投案自首,5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秋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秋辉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1996年12月5日上午,周某某在安福汽车站安排发车时,被平都镇西林村的欧阳某持刀砍致重伤乙级,后听说是被害人王某某指使的,且还要砍刘某某、万某。于是,刘某某、周某某找到万某商量报复王某某,万某表示支持,并答应出了事尽力帮忙摆平。刘、周即找到朱某某和被告人陈秋辉,承诺付几千元钱给朱、陈去砍断王某某的脚筋。事后,刘、周多次催办,并付给朱、陈两人各500元现金,刘某某还为朱、陈指认了王某某,并告诉了王的住址。1997年4月24日晚12时许,朱、陈在安福县“诗梦”发廊附近发现王某某回家,便追随至运管所宿舍楼梯口处,先将王某某打倒在地,朱持自制尖刀,陈持菜刀朝王的身上猛刺乱砍,尔后逃离现场。王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砍全身多处,刺破左股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周付给陈1000元供其外逃。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秋辉主动到安福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秋辉目无国法,在他人的雇佣下,伙同朱某某共同将被害人王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陈秋辉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民事赔偿又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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