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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广告牌砸中 女工获赔两万八
发布时间:2012-05-17 14:2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阮明俞)
外出购物不幸被广告牌砸中,广告牌共有业主拖延支付剩余医疗费用,女工愤而起诉将广告牌两共有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阿龙、阿年须连带支付原告阿前医疗费4431.1元、残疾辅助器费100元、误工费10010.8元、护理费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共28641.9元。
案情回放: 原告阿前是东凤镇某鞋厂员工,2010年8月8日晚8时左右,阿前外出购物时,路过东凤镇兴华中路某栋建筑物时,被两被告所共有的广告牌砸伤。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中山市东凤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为2010年8月8日至2010年9月25日,住院天数48天,东凤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上载明“诊断:(1)、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小腿、脚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4)左小腿下段腓侧皮肤坏死。2010年9月25日,原告转至中山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天数为68天。2010年12月2日,中山市人民医院出具出院记录,最后诊断为:左小腿皮肤坏死、肌腱外露并感染,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术后、左腓骨下段骨折术后。两被告已支付原告2010年8月8日至12月2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3318.4元。2011年1月6日至10月21日,原告到医院进行门诊复查治疗,上述期间的医疗费为4431.1元,因购买残疾器具花费100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拖欠剩余医疗费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476.1元、残疾辅助器费100元、误工费30210元、护理费11500元、交通费1900.5元、住院期间伙食费5850元、营养费2000元。 两被告认为自己已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原告医疗费63318.4元,对原告索赔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案发所涉的广告牌属两被告所共有,作为共同侵权人,两被告须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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