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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担责一人赔偿 被执行人“质问”执行法官
发布时间:2012-05-21 11:53: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国和 黄子鹏)   “八个人承担的责任,为什么你们只要我一个人赔偿?”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里,一名被执行人激动地质问执行法官,法官正在耐心地给被执行人做辨法析理工作。

    2009年11月林某光与林某联因生产队的林木问题产生矛盾,发生口角,相互殴打。林某光被打伤后,就医疗费问题纠集叔侄八人到林某联家,再次发生口角相争,造成两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八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联、林某合等经济损失18791元。八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八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债权人向覃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八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8791元并加倍支付相应利息。后经执行人员查明,发现八被执行人之一的林某阳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即依法划拨了其帐户内的存款23371.85元。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林某阳解释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但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这个连带责任的规定,所以才出现开文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人追偿。

    听完法官的解释,林某阳表示明白,并称随后会向其他七人追偿应负份额。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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