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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购买黑火药3.5千克 构成犯罪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2-05-21 16:33: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向他人购买黑火药放在家中,不想竟触犯了法律。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 被告人王某祥在路上遇到一个人在卖火药,此人问王某祥要不要买火药,王彬祥想到以后可以用来打野猪,就向他买了300元钱的火药,买回火药后因为没买到铳,火药就一直放在其房间里。2011年8月27日,横峰县公安局葛源派出所依法对王某祥的住处进行搜查过程中,在其二楼的卧室内搜出黑火药两袋。其中一袋为颗粒状,一袋为粉状,合计3.5千克。 2011年9月27日经江西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其中颗粒状的属于黑火药,粉状的属于自制黑火药。另查明,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祥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储存黑火药3.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王某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祥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祥提出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原审判决已根据该情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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