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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拼命”劳动突发死亡 雇主赔偿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2-05-23 14:19:0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卢春来 胡仁明)   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未经雇主邀请主动提供劳务,做工一小时许发病死亡。5月22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黄某给予14000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王某在会昌县西江镇河背村新建房屋,原告黄某之父黄某某在未经被告王某邀请下主动到被告家与其他工人从事泥工工作,工资为70元/天。2011年4月21日下午,黄某某在做工一小时许,即到被告提供的简易方便处小便,后经人发现其倒在尿桶旁,并经确认已当场死亡。死者黄某某此前在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1级,建议尽快行冠脉血运重建术。

    法院认为:死者黄某某虽未经被告王某的邀请,主动到其新建房屋的场所从事泥工工作,但被告王某发现黄某某来做工后也未予以拒绝,且黄某某与其他工人一样工资均为70元/天,死者黄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符合雇佣的条件,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王某的用工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王某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的50%于法无据,该院不予以支持。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该院酌定由被告王某向原告黄某给予14000元的经济补偿较为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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