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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传销人员合伙绑架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4 10:01: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建军 唐玉香)   来自河北的宁四明与来自河南的刘珊万万没有想到,他们上演的绑架闹剧会触犯刑律。2012年5月22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绑架案进行了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宁四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刘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28岁的宁四明是河北省涉县西达镇甘泉村人,30岁的被告人宁四明是河南省遂平县和兴乡火龙庙村人。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宁四明与万芳(在逃)商量,由被告人刘姗假扮被绑者,将刘姗和古勇一起绑走,假装以威逼刘姗还钱为由,勒索古勇的钱财。之后,宁四明找到刘姗要求其予以配合,刘姗开始不同意,宁四明就以如不同意就把刘姗的裸照发到网上去相威胁,刘姗被迫答应参与,之后宁四明又联系好“小马”(在逃)、郝建强、甄真龙(均判刑)。

    2010年8月9日,被告人宁四明叫被告人刘姗与郝建强以郝建强的名义,到“金山角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中华牌小轿车,第二天中午,郝建强将车交给了宁四明、甄真龙等人。8月10日23时许,刘姗在其与古勇从乐满地出来之前电话通知宁四明,宁四明即叫甄真龙驾驶租来的小轿车与“小马”一起到兴安县乐满地2号门前路边等候,当刘姗、古勇走出乐满地2号门时,就强行将刘姗、古勇带上车,并用毛巾将刘姗、古勇的头部盖住,然后将古勇及刘姗带到兴安县乳洞岩山上,用言语威胁并假装殴打刘姗,逼迫古勇将身上的一部手机(价值1300元),一张银行卡交出,并逼迫古勇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宁四明便打电话给郝建强叫其在兴安县两江医院门口等候,郝建强到达后,甄真龙将古勇的银行卡交给郝建强,由其取出1500元现金。

    次日凌晨4时许,郝建强、甄真龙开车到兴安县乳洞岩,郝建强将钱交给宁四明后,宁四明等四人又开车将古勇、刘姗带到全州县城旁的一座立交桥下,继续对古勇、刘姗进行威胁、恐吓,刘姗也谎称其家人已往宁四明的银行卡存入几万元了,迫使古勇叫其家人及男友往自己的银行卡存入28000元,郝建强到全州县城建设银行将28000元取出后,将银行卡和钱交给了宁四明。宁四明和“小马”用白布条,将古勇和刘姗的眼睛蒙上、手捆住,将其推下车,并威胁不准报警。

    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四明、刘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宁四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姗受被告人宁四明胁迫参与共同犯罪,并从中起辅助作用,是胁从犯,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基于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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