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花甲男掐死妙龄女 合肥杀人分尸案二审开庭
作者:许国良   发布时间:2012-05-24 15:50:07


庭审现场。
被告人王继伦出庭受审。
     光明网讯   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王继伦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62岁的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陈熙(女,殁年24岁)系旧识,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因被告人王继伦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熙来到被告人王继伦住处。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陈熙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熙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次日晚,被告人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熙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继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继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系旧知、熟人,案发前双方一直有联系和往来;被告人对被害人捂嘴、掐颈部及警告,是为了阻止和制止被害人呼叫,防止丑行暴露,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

  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