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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冒用公司名义开发房产“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12-05-28 09:14:1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齐军仕)
个人开发建设的房屋却冒用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因购房人拖欠房款未给付,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赔偿。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芜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泾县分公司”与被告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胡某其它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卫某、张某就胡某原宅基地上建房达成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建房,审批手续由张某办理。后张某冒用“芜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泾县分公司”名义办理了审批手续。2007年10月28日,开发的一处房产被“芜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泾县分公司”(被冒用)作为出卖人出售给了唐某。唐某再向胡某支付5万元首付款后便未付剩余款项。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卫某、张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三人协议约定开发建设房屋,张某冒用“芜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泾县分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建房手续。三人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三人开发建设的房屋冒用公司名义作为出卖人销售给被告唐某,其实质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开发经营并销售房地产的非法目的。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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