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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突破:司法公开视野下巡回审判的维度建构
作者:冯伟 李喻洁 发布时间:2012-05-28 10:01:32
【论文提要】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一直是巡回审判的首要宗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达,交通的方便,两便原则在巡回审判中的宗主地位当让位于司法公开。本文分析了巡回审判的现状,并从司法公开视角出发,探究了此转型的现实意义:法官与群众“超距离”到“零距离”的变化,有利于消除群众对法官的偏见;群众对庭审“似曾相识”到“身临其境”的感受,有利于增加群众对庭审的认知;群众对裁判“若信若疑”到“服判息诉”的升华,有利于强化群众对司法的信赖。进而,本文从人员、空间、时间和思想四个角度,提出了架构巡回审判体系的全新设想。 【引言】 诞生于建国前,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巡回审判,在农村地域广袤,交通不便,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背景下,因其“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特性,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浓墨重彩的一笔。那么,在当前农村地区交通条件不断改善,农村群众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的时候,巡回审判旺盛的生命力会不会逐渐衰竭,积极的社会效果会不会日益减弱?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事实上,传统意义的巡回审判的确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推行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搁置者有之。新的时代背景下,巡回审判能否顺势爆发,人们充满期待。笔者认为,巡回审判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必须走出传统囿限,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创新思维,将首要宗旨从方便群众变更为司法公开。本文从司法公开的角度切入,力求独辟蹊径,为巡回审判架构一条全新之路,进而对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抛砖引玉,供同仁借鉴。 一、现实之惑:巡回审判不平衡发展是前进中的阵痛吗? 我国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民众旁听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①。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在解放区就地办案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自诞生之日起,巡回审判便与“交通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密切相联。正因为此,当越来越多的地区与“交通落后、经济欠发达”渐行渐远之时,巡回审判的推行便出现波折,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巡回审判的认识出现分歧,巡回审判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态势。 现状一:销声匿迹,巡回审判被一些法院所遗忘② 因为巡回审判被视为落后地区法院的专利,在不少地区,法院对巡回审判的重视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下降,尤其是一些城区法院,甚至没有为巡回审判留下一席之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巡回审判一以贯之地重视,但这种重视缺乏严格的考核机制,并没有转化成下级法院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是“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既然是可以,便意味着巡回审判不是硬性规定,于是,不仅城区法院回避巡回审判,一些山区法院同样对巡回审判避而远之,一年甚至于数年都不开展一次巡回审判的法院并不鲜见。 现状二:偶尔为之,巡回审判化身法院政绩工程 经济的发达,交通的便利,让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的功能有所降低。不少法院面对案多人少、办案经费不足的现状,对于运行成本较高、需要人员保障的巡回审判,往往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然而,最高法院极力倡导,社会舆论一致好评,又让一些法院不能把巡回审判完全舍弃。于是,一些法院把巡回审判作为一种政策性工具和树立政绩的资本,设立巡回审判点也只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指标,至于巡回法官的人选安排、审判时间表的合理设置等具体环节都从未考虑,偶尔的几次巡回审判也成为吸引媒体、宣传自身从而提高“知名度”的手段。③此时,巡回审判成为一些法院的“政绩工程”,需要的时候就开展一下,不需要的时候便不闻不问。应当说,巡回审判完全销声匿迹的法院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是主流,更多的法院是将巡回审判作为“政绩工程”,偶尔为之,用来装点法院形象。 现状三:浓墨重彩,巡回审判成为法院常规动作 当然,巡回审判并不是在所有的法院都被搁置,被漠视,还有不少法院对巡回审判高度重视,极力推广。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为例,该院依托遍布全区156个自然村和社区的便民网络,将巡回审判从“自选动作”升格为“常规动作”,有任务,有考核,自2008年来,共巡回审判案件433件。④望城区隶属长沙市,交通较为发达,巡回审判之所以取得成功,根本原因除了便民之外,还在于望城区法院始终把司法公开作为巡回审判的首要宗旨。将司法公开取代方便群众作为首要宗旨,使巡回审判不再与“交通落后、经济欠发达”划上等号,正是该院成功的关键。 销声匿迹,偶尔为之,浓墨重彩,巡回审判的发展之路到底通向何方?不平衡的发展态势是前进中必经的波折与阵痛吗? 二、意义之辩:巡回审判的首要宗旨应从便民转为公开 方便群众一直作为巡回审判的首要宗旨备受推崇,然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巡回审判方便群众的重要性的确在逐步减弱。但就此断言巡回审判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退出历史舞台,却显失偏颇,因为巡回审判除了方便群众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司法公开。巡回审判方便群众功能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减弱,但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会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升,而巡回审判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是最好的司法公开方式。当前,有必要将巡回审判的首要宗旨从方便群众转变为司法公开,唯如此,方能赋予巡回审判更强大的生命力。 (一)法官与群众“超距离”到“零距离”的变化,有利于消除群众对法官的偏见。巡回审判不仅仅在于方便群众诉讼,更在于让群众对法官有理性的认知,而让群众消除对法官的偏见,正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当前,群众对法官的认知主要来自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是一种远距离的超然感受,而且,由于媒体对新闻“轰动效应”的片面追求和网络语境下民意的非正常渲泻,法官在公众中的正面形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树立,群众往往先入为主地对法官产生偏见,进而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中国当前的现状下,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已经超出理性的范畴,成为一种极度非理性化的社会心理怪疾,导致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信任的危机。⑤消除群众对法官的偏见,消除群众的司法怀疑,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法院巡回审判中,以法官与群众的“零距离”来化解因“超距离”产生的负面效应。客观地说,绝大多数人不会主动踏入法院去旁听一场与他并不相关的审判,但是,如果一场审判在他生活工作的场所附近进行,法院又刻意组织,相信大部分人都会成为忠实的旁听者。法官与群众“零距离”,法官可以凭借对法律的理解,对庭审的掌控力等等展示风采,树立起良好形象。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投射于法官身上,被群众感知,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司法怀疑。 (二)群众对庭审“似曾相识”到“身临其境”的感受,有利于增加群众对庭审的认知。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当前,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持有效证件参加旁听,但是,辐射范围毕竟有限,很少有人特意赶来旁听一场与他们无关的庭审。对于大部分群众来说,庭审过程对他们而言是陌生的,甚至带有一丝神秘色彩。而在巡回审判中,广泛邀请当地群众参与旁听,且尽量避免拉家常似的庭审,把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公开、透明地展现出来,让庭审成为普法课程,使群众亲身感受审判过程的所有细节,有助于群众对庭审过程形成更加直观、清晰的认识。从“似曾相识”到“身临其境”,群众旁听庭审的过程,也就是司法公开的过程,此时,巡回审判依然便民,但已经走出了狭隘的当事人的范围,而扩大到了更大范围内的群众,可以说,便民已经退居二线,公开才是主要目的。 (三)群众对裁判“若信若疑”到“服判息诉”的升华,有利于强化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司法公开,在于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除了让当事人“看得见”以外,还要让当事人以外的更多的人“看得见”,而巡回审判正是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裁判结果应在一个公开、公平的程序下被推导出,这个结果本身也应与社会所追求的公正的主流价值观一致,而现实中的尴尬之处在于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往往依照法律思维进行裁判,没有很好地进行风俗、道德和政策考量,以致公正的裁判无法令当事人信服,无法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巡回审判可以在二者之间架起桥梁,法官深入到群众中,近距离接触群众,更便于法官借助助基层组织来调解纠纷,更便于法官以群众语言来诠释法律,更便于法官借助庭审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由于巡回审判贴近了生活,贴近了群众,司法公正以群众能够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实现。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看得见,能感受,有助于消除群众的司法怀疑,强化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三、理想之道:司法公开视野下巡回审判维度的全新建构 前述分析,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应围绕司法公开来架构巡回审判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结束巡回审判不平衡发展的状况,才能取得更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围绕司法公开来构建巡回审判,关键在于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巡回审判中,让巡回审判以更加规范的方式进行,把巡回审判变成法制宣传的盛会,把巡回审判办成司法公开的盛典。那么,理想的巡回审判模式该如何架构呢? (一)人员维度——依托基层,建立队伍 更充分地发挥巡回审判对于司法公开的积极作用,必须有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巡回审判中,而让巡回审判不至于静悄悄地进行,仅仅依靠法院,依靠法官远远不够。当前,各地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已相对完善,但是,基层组织中有没有人负责与法院、与法庭联络,应当说,绝大多数地方是没有,至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要发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巡回审判,必须依靠当地基层组织进行先期发动,先期组织,因此,有必要在基层,建立一支由法院选任并培训管理的便民联络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动群众参与到巡回审判中。对此,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该院在全区156个自然村和社区,建立了156个便民联系点,聘请了156名便民联络员,并依托便民联系点、便民联络员开展巡回审判,收效很好。扎根于村和社区的便民联系点和便民联络员,极大地丰富了巡回审判的人员结构,让法院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夯实了巡回审判的基层基础。 此外,审判人员的配备同样不容忽视。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的法官在职责划分上可以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配合与联系。⑥对于不设法庭的基层法院,可尝试固定巡回审判组织,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保持审判人员与社会关系的适当疏离,防止因裙带导致不公正。巡回审判组宜采取“1+1+1”模式,即由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法警组成;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可以采取“3+1+2”模式,即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两名法警组成。⑦ (二)空间维度——以点带面,辐射四周 对巡回审判,偶尔为之,并借助媒体大肆宣传,固然能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但其作用绝不能无限扩大。毕竟,群众身临其境地旁听庭审的效果,绝非从电视或报纸等媒体获知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的信息能比。因此,以巡回审判来促进司法公开,不能点到为止,必须以点带面。一个点的辐射范围有限,一次巡回审判的影响范围同样有限,以点带面,必须讲究点的广范性和分散性。而要让巡回审判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相对均衡地分布,必须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对一个基层法院来说,应当制订一个3年或5年规划,规划期内,在辖区内的每一个村、每一个社区巡回审判1至2件案件。巡回审判之时,充分依托法院在当地建立的便民联系组织,广泛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让更多的人旁听,增强以点带面,辐射四周的功效,扩大司法公开的效果。 在巡回审判地点选择上,不应当有“盲区”。经济发达和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出发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⑧ (三)时间维度——前期预热,后期延伸 巡回审判之时,不能到了就开庭,开完就走人,如此,巡回审判将仅仅发挥方便当事人的作用,促进司法公开的职能将大打折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回审判的作用,不能机械地为开庭而开庭,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前期预热,后期延伸,讲究时间的弹性。确定巡回审判的日期后,要充分发挥便民联系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由熟悉当地情况的便民联络员积极进行宣传预热,吸引并组织更多的群众来到巡回审判现场。庭审时,法官要重程序,要让群众看到法官审案与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有本质的不同;庭审后,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结合案情,开展就案说法,法律知识讲座、判后答疑和法律咨询等活动,拉近与旁听群众的距离,展示法官的风采。此时,巡回审判也还没有完全结束,案件审结了,法官还要通过便民联络员了解情况,并可适时进行回访,征询当事人及群众对于巡回审判及法院其他工作的意见,将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尽量延伸。 (四)思想维度——深入群众,强化意识 当前,巡回审判在法院系统中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状况,其根源在于法官的认识不够,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对巡回审判的宗旨认识有偏差。单纯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出发,巡回审判对于法院和法官,的确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法官到当事人住所地开一次庭和当事人到法庭开一次庭,两种方式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经济上的帮助,而法官巡回审判所消耗的办案经费,一般情况下要多于当事人节约下来的差旅交通费用。但是,如果从司法公开的角度而言,巡回审判积极的社会效果自不必赘述,尤其是在公众普遍对司法公正持怀疑态度,法院司法权威亟待树立的今天。因此,有必要从司法公开的角度重新认识巡回审判,以此消除群众的司法怀疑,增加群众的司法信赖。只要思想上高度重视,法院巡回审判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经历过波折之后的巡回审判之路必将更加宽广。 【结语】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巡回审判,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否历久弥新,关键在一于是否能够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从方便群众到司法公开,便是其绽放光彩的重要一笔。巡回审判是最好的司法公开方式,而只有司法公开,只有“像马锡五同志那样融入到人民群众中间,真诚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体察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⑨,巡回审判才会有更美好的春天。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① 江 平:《中国司法大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② 巡回审判在山区法院有需要,有市场,对此并无疑义,但是,城区法院应否开展巡回审判,不少法院,不少法官持否定态度。据笔者对40名城区法院法官的书面调查显示,仅有12名法官支持在城区法院适当地开展巡回审判,不支持城区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的法官则有28名。 ③ 上玮:《论巡回审判制度的建构》,载陕西法院网,于2012年4月12日访问。 ④ 2008年,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城乡司法一体化建设,在全区156个自然村和社区,建立了156个便民联系点,聘请了156名便民联络员,以此夯实了巡回审判的基层基础。自2008年来,该院依托便民联系点、便民联络员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收效显著。 ⑤ 唐永新 陆云良:《论司法怀疑及其有效释缓》,载《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⑥ 耿明军:《巡回审判制度理论与实践》,载湖北法院网,于2012年4月13日访问。 ⑦ 蔚琼琼:《能动司法视角下巡回审判制度的反思与突破》,载重庆法院网,于2012年4月13日访问。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法发〔2010〕59号]第5条。 ⑨ 2009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苍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事迹编剧拍摄的电视连续剧)首映式上的讲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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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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