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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法院调查核实被告人罪轻情节充分保障人权
发布时间:2012-05-28 11:40: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由平)   5月22日上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会同县检察院公诉科对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可能存在的投案自首情节进行调查核实,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车某在为其父亲修整坟墓时,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砍倒的茅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经修水县林业局森林案件技术鉴定,该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489亩(折合32.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2376.13元。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8日以指控被告人车某犯失火罪向修水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车某当庭提出其在发生火灾后向所在村委会主任投案并如实报告了自己失火的过程,考虑到该情节可能构成投案自首,对被告人有利,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决定对该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工作人员分别找到当时的案件承办人、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负责人、镇政府相关工作分管领导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决定将该调查情况在恢复庭审调查时进行质证。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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