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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见他人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否属自首
作者:段琼梅   发布时间:2012-11-01 14:29:28


    【案情】

    2011年8月31日18时左右,杜某与周某因感情纠葛在出租房内发生抓打,杜某顺手抓起身边的斧头打向周某头部,致周发某倒地死亡。随后,治安员张某赶到现场并电话报案,杜某知道张某报警但未逃离。公安机关接张某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将杜某抓获。

  【分歧】

    杜某明知张某报案而没有逃离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审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剥夺被害人周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杜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评析】

    法律规定: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动投案的情况列举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条理解:从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自首认定的限制越来越宽泛。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制度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的情况进行了列举,以期最大限度发挥其节约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作用。本案中杜某明知张某已经报案,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未逃跑,等待公安机关前来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道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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