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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挖沙挖掉大拇指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5-28 15:32: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司含江)
近年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用人企业管理方面的纰漏,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自我权益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卫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因雇佣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维持了一审要求建材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付卫某36586.2元的判决。
自2010年6月底开始,卫某为建材公司某员工代班,在建材公司所属的挖沙船上挖沙。7月7日上午,卫某在从事挖沙作业的过程中,发现采砂船上的柴油机出现故障,遂将右手伸进柴油机内拨拉皮带,被皮带轮轧断右手大拇指。卫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其伤残等级为九级。2011年9月1日,卫某诉至泾县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对卫某为他人代班作业的事实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建材公司对卫某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未尽到督查和保护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查明卫某因伤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建材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付卫某36586.2元。建材公司不服,以双方未形成提供劳务的合意为由,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没有针对船舶挖沙事宜订立书面协议,亦未曾以口头协议方式协商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提供劳务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但卫某持续数天在建材公司名下的船舶上提供劳务,建材公司对此未明确予以反对,且已实际接收卫某交付劳动成果,这些法律事实经双方共同确认属实。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认建材公司与卫某主观上具有订立雇佣契约的意愿,双方系以默示方式设立了雇佣合同关系。宣城中院据此认定,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卫某因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材公司辩称其与卫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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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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