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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油想赖账 法院判支付欠款
发布时间:2012-05-29 10:07: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曹霞 卫渭)   开着大客车来加油数次,欠的油款想赖账。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所欠原告宣城市某加油站油款2.5万元。

    被告张某系大客车的合伙人和股东之一,2010年4月,被告与原告执行事务合伙人口头达成该车在原告处加油的协议,被告承诺10天半个月结一次账。从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陆续加油共计75346元,期间被告先后给付油款40346元,尚欠油款3.5万元,由被告本人在原告制作的加油记录卡中签名载明6月份尚欠款3.5万元,后经法院诉调中心调解,被告支付了1万元,但仍欠原告油款2.5万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油款是该车的承包人支付,被告只是经办人,在加油卡签名是代理行为,不应该承担支付义务,自己只是经办人,在加油卡上的签名是代理行为,不应该承担支付义务。但承认其是该车的合伙人和股东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虽是口头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相关的事实,且被告是车辆的合伙人之一,其辩称亦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该口头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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